•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4-28
  • 文件编号: 湖府办发[2013]7号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000-0501-2014-0010

关于印发《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28 15:10 责任编辑:刘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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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贷款的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

  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创新支农信贷产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后种植大户生产性投入融资困难的问题,经湖口县人民银行牵头,县辖涉农金融部门、农业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座谈,通过对种粮大户生产经营情况的深入调研,提出《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贷款的操作办法》:

  一、流转大户经营证抵押贷款的条件:

  1、①流转大户必须是种植面积达到五十亩以上规模,流转期限为三年以上,种植水稻、棉花、油菜和蔬菜等大宗农作物的农户;②流转大户必须集中连片向农户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2、流转大户必须有经过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村委会)发布、与农户签订正式流转合同、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技综合服务站)备案或鉴证手续。

  3、流转大户必须参加湖口县财保公司的农业保险,以确保在特殊情况下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保障。

  4、流转大户的面积规模必须经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签字盖章的证明,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确认后,再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字盖章报县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农业局),农业局审查后签字盖章报县政府,最后由县政府核发《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

  二、流转大户农村土地经营证抵押贷款相关手续:

  1、流转大户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以《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作抵押。

  2、流转大户需向贷款银行提供个人信誉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证明,该证明分别由村委会、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3、流转大户需向贷款银行提供农业保险保单和《湖口县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依据流转大户的信誉记录、经营状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经营证和农业保险保单确认流转土地的使用信贷等级(可分400600800/亩),核发贷款额度。

  三、银行放贷资金收回的风险防范:

  1、流转大户农产品销售的资金以及国家政府的补贴资金(除一卡通外)必须通过贷款银行收付。

  2、流转大户有义务接受放贷银行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

  3、村委会、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乡(镇)政府要对流转大户进行不定期监督。

  4、县政府每年拨付五十万元“土地流转奖补资金”在流转大户偿还银行贷款后发放,并设立 “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五十万元,用于对流转大户的奖励和农作物的重大灾害损失补贴等。

  5、种植大户需向银行贷款,在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开具证明时,必须按每亩每年交纳30元的“风险金”。风险金由乡(镇)农技综合服务站统一管理,在流转大户偿还银行贷款后全额退还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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