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湖口县规范防盗窗等户外设施安装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创建成果,改善人居环境,规范防盗窗等户外设施安装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设施主要包括安装在建筑物外立面的防盗窗、栅栏、室外晾衣架、空调室外机、油烟排放管道等(以下简称户外设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安装户外设施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户外设施安装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做好户外设施安装设计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安装。
县市容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临街面建筑物户外设施安装监督管理,负责拆除不符合安装标准的各类户外设施。
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户外设施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批并参与验收。
县房管部门负责安置小区、公(廉)租房小区范围内户外设施安装监督管理,负责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商住小区范围内户外设施安装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宾馆、酒店、茶楼、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设施设置的监管及治理工作。
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户外设施安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户外设施制作、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并负责对户外设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县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对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要加强社区治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以及阻挠拆除不符合安装标准的户外设施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部门负责户外设施拆除整治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乡(镇)、场负责本办法规定或范围内私有产权房屋户外设施安装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各乡(镇、场)之间要积极配合,在抓好本单位产权(使用)房屋管理的同时,动员并负责做好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安装规范
第五条 防盗窗(栅栏)安装规范
1、县城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外立面窗户防盗窗(栅栏)安装宜统一规范,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防盗窗(栅栏)安装应与外墙持平,不得凸出墙外。不得在窗(阳)台上另搭设任何形式的雨蓬,不得临街安装室外晾衣架,阳台原则上不得自行封闭。
2、商住小区、安置区、公(廉)租房等居民小区内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栅栏)使用材质及颜色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要求,三楼(含)以上楼层原则上不设置防盗窗(栅栏)。防盗窗(栅栏)安装应与外墙持平,不得凸出墙外。房屋建设设计飘窗的,防盗窗(栅栏)安装不得凸出窗沿。
3、防盗窗(栅栏)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使用材质应当选择符合质量的产品,防止长期使用出现坠落等安全事故。
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安装防盗窗(栅栏)的应至少安装一个供消防救护使用的可开启门,面积不少于0.48m2。
第六条 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
新建住宅应当对每个具备居住特征的房间在外墙预留安装空调机的搁板、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集中式空调外机,并应当设置在隐蔽部位,空调搁板不得改造成阳台或作其他用途。
临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设计的指定位置,未设计安装位置的应做到每栋统一,规范美观,且不得占用人行道,离地面的高度原则应高于2.5米。
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凌空排放到人行道。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
县城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原则上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格栅装饰空调外框护栏。
第七条 油烟排放设施
住宅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采取统一、隐蔽、环保、美观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要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通道应按环保部门设计要求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及时清除。
在商住楼开设宾馆酒店应具备油烟排放条件,经环境保护等部门批准后按规范设置油烟排放设施。
县城主次干道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油烟排放管道等设施。
第八条 实行建筑物建设与一楼、二楼防盗窗安装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建筑物工程完工后,将住房防盗窗(栅栏)、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建设纳入验收范围,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凡新安装户外设施的必须报县市容执法局批准备案后按标准安装;安置小区、公(廉)租房小区、商住小区房屋安装户外设施由房管局负责监督,由物业服务单位告知业主安装标准并签订业主公约办理相关手续按标准安装;其它建筑物安装户外设施由所在乡镇负责告知安装标准并督促业主按标准安装。
第十条 防盗窗等户外设施使用者应经常对设施进行检查并维护更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经安装的户外设施由市容执法局负责拆除,拆除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一定金额补偿。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安装的户外设施的,限期责令业主自行整改,逾期未按标准整改的予以拆除,拆除不作任何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