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各露天采石场:
现将《湖口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及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6日
湖口县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及整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全县露天采石场多、小、散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根据《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及《九江市安监局、九江市国土资源局、九江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九安监管一字〔2014〕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布局规划
(一)对露天采石场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我县2012年底已设露天采石场16家,截止到目前已设露天采石场10家,减少37.5%;2012年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露天采石场16家,2014年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露天采石场保留14 家,减少12.5%。截止到目前,我县已设露天采石场10家(县本级发证),其中马影镇1家、文桥乡3家、付垅乡2家、大垅乡1家、舜德乡2家、张青乡1家,拟设矿权中4家露天采石场设在大垅乡3家,张青乡1家。县本级发证露天采石场原则性保持总量不变,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
2.县域范围内由县政府在现有的采石场中优选一家,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
3.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
1.最低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
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内的;
3.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
6.以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的;
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二、整合整治工作
(一)整合工作
县矿管局、县安监局按照2012年制定的湖口县《县级采石场整合方案》,完成对马影镇、文桥乡8家露天采石场整合工作。具体为:
1.湖口县明裕碎石厂、湖口县柯观碎石厂、湖口县东方碎石厂3家企业,整合为湖口县东明矿业建材有限公司;
2.湖口文桥苏宜碎石厂、湖口县文桥横山碎石厂、文桥乡富有采石厂3家企业,整合为湖口县宜山矿业有限公司;
3.湖口县文桥宏基碎石厂、湖口县文桥李青采石厂2家企业,整合为湖口县宏青矿业有限公司。
(二)整治工作
1、整治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①无正规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开采的;
②未形成分台阶开采以及台阶高度、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的;
③未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
④未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的;
⑤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
⑥未实现中深孔爆破的;
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⑧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的;
⑨采用分层开采未经安监、国土联合审查并经地方政府批准的;
⑩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2.整治对象。经前期检查,目前全县整合后10家矿山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拟整治的采石场有9家,分别是:湖口县东明矿业建材有限公司(明裕采点、东方采点)、湖口县金亮采石场、湖口县宏青矿业有限公司、湖口县宜山矿业有限公司(苏宜采点)、湖口县灰山采石厂、湖口县黄平采石厂、湖口县石祥建材有限公司、湖口县大山采石厂、湖口县鑫璞建材有限公司。
3.整治目标、资金、时限、责任人、举措。(见附件)
4.整治程序。①编制整改设计。对列入整改范畴的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整改方案设计,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整改。②限供民爆物品。整改期间,县公安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设计批复,对其限供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③现场竣工验收。整治工程竣工后,整治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治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
坚持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安监、矿管、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县安委办综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②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③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④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⑥其他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
6.切实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存储和爆破作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决整改安全隐患,切实防止爆破作业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鼓励未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采石场自主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竞争性爆破服务,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①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②新建、改建、扩建、整改工程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批复的;
③安监、矿管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
④未制定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⑤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有关参数涉及开采范围、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等参数不符合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整体安全开采设计规划的;
⑥爆破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的;
⑦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与矿山企业签订规范格式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县公安机关备案及报县安监部门登记的。
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①未按规定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登记制度、保存领取清退登记记录的;
②未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或爆破日志的;
③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未在爆破作业现场认真履行职责的;
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存在资质挂靠、变相“卖炸药”、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⑤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⑥违规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爆破工艺的;
⑦非法制贩民爆物品或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
三、整合整治职责
全县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安监、矿管、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切实履职,共把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关,切实强化露天采石场专项整合整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要求,严格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准入,签订规范格式的外包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切实强化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及外包工程管理。
2.露天采石场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安全监管、矿管、公安部门。同时,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3.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至2人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限期停产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对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露天采石场,安监、矿管部门要直接吊销其相关证照,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进入露天采石场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提供爆破作业服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县公安部门。
6.凡未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对露天采石场要撤销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违法情节严重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乡(镇)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对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露天采石场要明确专人负责抓整合整治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安全监管部门。①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②对违法违规开采问题进行查处。③指导露天采石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实施整改。④对露天采石场企业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登记。
3.矿管部门。①在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准入关。②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等)造成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露天采石场,安监部门函告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责令矿山停止开采进行整治,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业主实施整合,未达到安全标准前不得开采。③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按上限查处。④指导露天采石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实施整改。⑤对未设立界桩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限期设立界桩。⑥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安监部门函告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采矿许可证延续换证。
4.公安部门。①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②对照本通知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1)项中的7类要求,严把民爆物品审批关。③对本通知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2)项中7类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并依法查处。④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整顿关闭机制。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整合整治的要求迅速启动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严禁边整改、边生产。凡拒不整合整治或者期限内未整合整治到位的采石场,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二)严格时限要求。
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各采石场整改设计审查批复的时间要求按期完成全县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信息互通机制,县安监、矿管、公安等部门在对露天采石场实施监管过程中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共同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露天采石场的监管问题,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二次联合执法,对发现问题尤其是涉及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扣证、吊证的必须正式互相函告以达到部门联动监管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供应及爆破作业的行动一致性,真正维护监管执法的权威性 。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整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