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0日
湖口县“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的“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8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国土资字〔2014〕4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旱地改水田”(以下简称“旱改水”)土地整治工作,加强项目管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以满足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水田需要为根本出发点,着力增加有效水田面积,提高耕地等级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坚持“谁占谁补、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有偿使用”的原则,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水田,强化对具备改造成水田条件的旱地通过水利、道路、土地平整等工程以及生物措施加以整治和提升质量改造成水田,从根本上解决我县水田指标严重短缺的局面,从而实现我县耕地(水田)数量不减少和质量上不降低的目的。
三、资金保障
全县“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历年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自筹资金。
(一)工程预算:按照《江西省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3000元/亩的建设标准包干支付,低于3000元/亩的据实核拨。在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一次性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
(二)工作经费:为提高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按照验收新增水田面积分别给予所在乡镇300元/亩、村委会300元/亩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工作协调及日常开支费用,同时,给予县土地整治中心600元/亩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查、踏勘、立项、验收、报备等相关费用。在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一次性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
(三)土壤培肥资金:为提高耕地质量,“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连续三年安排土壤培肥资金,标准按每年300元/亩,第一年在项目预算中安排,由施工单位实施,后两年由农业部门分年度核拨给耕作主体或农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确实保障农民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将“旱改水”政策、项目实施内容及产生的效益认真传达给村委会和农民群众,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在申报“旱改水”项目时,需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诉求,做好权属调查工作。严禁将存在权属纠纷和群众不同意实施的地块纳入“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内,进一步保障群众权益,确保把项目做成群众自愿、群众满意和群众受益的工程。
(二)积极配合,明确土地整治项目责任
1、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选址、申报立项、指导工程实施和组织验收。
2、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合理安排使用及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4、县农业部门负责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负责新增耕地后期培肥的监督检查工作。
5、县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对项目区农田排灌渠系和设施等工程建设配套工作。
6、县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出具监理报告。
7、项目所在乡(镇)作为“旱改水”项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工程招投标、权属调整、纠纷调处等工作,为实施单位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各项工作。
(三)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县财政、审计和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各乡(镇、场)业主单位要建立专账、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截留、不挤占挪用项目、杜绝“白条”和大额现金支付等违规行为;要坚持按照规定范围支出、确保投资控制在规划设计范围内;要坚持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按审批程序,严把资金审核关;要坚持项目资金决算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正常使用。
(四)加强后期管护,落实耕作承包主体
县国土、农业部门要督促项目所在乡(镇)认真落实耕作承包主体,三年内必须耕种好农作物,不出现撂荒现象,不允许开发后耕地栽种果树或药材。如项目不能按时通过上级国土部门验收或在后期管护中核查不达标,项目所在乡(镇)要自负其责并无条件按要求整改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