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口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30日
湖口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全县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赣府发【2015】62号)和《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九府字【2016】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七次、十一次和十二次全会、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稳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采取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的方式,推进水污染分区域、分阶段防治,强化水污染源头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优良水体比例稳步增加,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趋于稳定。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列均达到100%,其中鄱阳湖湖口县湖区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总磷≤0.1mg/L)及以上水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列不低于95%;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地表水考核断面及目标见附件1、附件2,饮用水考核断面清单见附件3。
三、任务落实
全县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是对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村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区域环境风险;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河湖水生态安全保护,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各项防治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目标、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4。
全县水污染防治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印染、染料、炼油等小型企业、作坊(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含配套管网)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含工业园区调扩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全面排查沿江工业污染源,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2016 年底前,完成造纸、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已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以及园区循环化改造。
(二)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实现稳定运行。2020年,县城和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区和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16年底基本完成省百强中心镇(流泗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2020年,城区和所有建制镇具备垃圾收集处理能力。
(三)推进农村和农业污染防治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全县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40个以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认真落实畜禽养殖“三区”规划,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各乡(镇、场)畜禽养殖禁养区存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养区禁止新建养殖场。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高毒农药实施定点经营、可溯源管理,到2020年,试点乡(镇、场)低毒、低残留农药用量增加10%以上。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在农作物高产创建示范区、果蔬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立一批安全用药示范区,使全县安全用药示范区达8个以上,示范区农药品农残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严格控制化学肥料总施用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四)深入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行动
贯彻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继续实施鄱阳湖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鄱阳湖最大洪水位(湖口站吴淞高程22.48米)岸线周边3 公里及湖区的企业、作坊、养殖场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严禁在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进行施肥养殖。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依法打击湖区存在的偷排行为、危废非法倾倒行为、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非法排污行为。规范长江及鄱阳湖采砂活动,明确砂石禁采期和禁采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加强鄱阳湖湖区水体保护,全面摸清断面水质,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推进区域村镇生活污水、农田面源污染、养殖业污染及矿山废水污染治理,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河道清理、污水管网改造完善等项目,切实改善断面水体水质。2020年底前,我县湖区断面达到III类水质目标考核要求。加强河湖湿地保护和生态恢复。重点加强湖区土地围垦、土地整理、火烧或刈割草洲、捕螺、采砂等非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湿地环境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予以恢复。加强鄱阳湖、长江干流水生态保护,实施湿地恢复和保护工程,加强湿地保护力度,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立湿地自然恢复区。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鄱阳湖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江豚、鳜鱼、翘嘴红鲌、银鱼、刀鲚鱼、鲥鱼等的“三场一通道”)。
(五)严格环境准入,防范环境风险
根据水质目标、区域生态格局及长江经济带建设要求,探索推进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对长江沿岸及鄱阳湖区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积极推动城镇建成区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定期评估鄱阳湖和长江干流沿岸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2017年底前,沿江重点涉危、涉重企业(见专栏3)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保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涉危、涉重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7 年底前,相关部门要在评估辖区内流域环境风险和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和负责人员,细化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人员转移等措施,定期开展应急人员培训与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强化应急响应,建立流域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告下游有关区域。
(六)整治不达标水体
深入调查不达标水质断面水环境现状,诊断和识别主要水环境问题,查找与水质目标和要求的差距,确定主要污染物,分级构建更精细的控制单元,建立污染排放与水质响应关系,以水质改善为目标,统筹考虑水资源优化调控,测算入河允许排放量,将允许排放量逐一分配至汇水区的排污单位。科学分配各控制单位污染物削减量,系统推进“调结构优布局”、“控源减排”、“节水及水资源保护调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执法监管与强化管理”等五大任务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整治任务和措施,合理安排重点工程项目。
四、项目建设
重点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江河湖库生态环境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一批项目,及早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积极申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探索建立PPP投资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水污染防治,保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五、保障措施
1、建立推进机制。各牵头部门应按照任务分工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开展和措施落实,形成推进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档案,每年年底前对各项任务开展考核,将各项保障措施逐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2、落实治理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3、形成社会氛围。各地各单位应积极引导,形成全民广泛参与水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绿色学校、环保社区、环保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形成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机制。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地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