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旗、国徽、国歌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法一意见》)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奏唱国歌的意义
国旗、国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的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全部奋斗,是鼓舞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劲旋律,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活教材。
二、我县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凡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挂制度;凡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凡应悬挂国徽的机构,都必须悬挂国徽,使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展示湖口的时代风采,激发广大市民的爱国热情,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实现“五个湖口”奋斗目标。
(一)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1.县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2.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3.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县、乡(镇)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4.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5.军事机关、军事营区、军用舰船、公安执勤船舶、民用船舶,按中央军委、公安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升挂国旗。
6.大力提倡县、乡(镇)党委和行政机关的礼堂、重要会议室、主要领导办公室,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驻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工作日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
(二)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1.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室、人民法院审判庭的适当场所。
三、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办法和要求
1.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使用一个可举行升旗仪式的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
2.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
3.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4.户内悬挂国旗的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中央)。
5.凡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的位置、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6.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7.国旗的规格分为六种:1号(288厘米×192厘米);2号(240厘米×160厘米);3号(192厘米×128厘米);4号(144厘米×96厘米);5号(96厘米×64厘米);6号(66厘米×44厘米),由升挂国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国旗规格大小。
(二)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1.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1)100厘米;(2)80厘米;(3)60厘米,由悬挂国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国徽尺度大小。
四、国歌奏唱场合、礼仪
热爱、尊重国歌,学唱、传唱国歌,规范、普及国歌奏唱礼仪,对于激发人们爱国报国情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一)奏唱场合
1.国歌可以在下列场合奏唱。重要的庆典活动或者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举行升旗仪式时;重大运动赛会开始时;重大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始时或者其他重要的正式场合。
2.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
(二)奏唱礼仪
1.一般要求。奏唱国歌时,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2.运动赛会。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国歌奏唱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
3.学校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队员应当行队礼。
五、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由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国歌规范管理使用实施监督。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对所辖单位的贯彻执行进行督促指导。
(二)各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国徽的悬挂和保养维护工作。凡重大节日,各地、各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单位规范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工作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管理,使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做到统一规范,整齐庄重。各乡(镇、场)对本辖区范围内升挂国旗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市容执法部门对城区范围的升挂国旗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范围内企业升挂国旗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教育部门对全县中小学升挂国旗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县政府督查室对全县各单位和乡(镇、场)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对《两法一意见》进行广泛宣传,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解读国旗、国徽、国歌的深刻内涵和蕴含的精神,使人们尊重国旗、理解国徽、唱好国歌。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旗、国徽的制作、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旗、国徽粗制滥造,保证国旗、国徽符合标准。
2017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