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2011年10月14日印发的《湖口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细则》(后统称为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口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1年发布的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7年2月23日
湖口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起新一中北侧陶家凹村沿文体西路、学前路、盛源南路、新汽车总站至铜九铁路与杭瑞高速交汇点以西;南由铜九铁路与杭瑞高速交汇点沿杭瑞高速至西门渡口以北;西由西门渡口起沿鄱阳湖、长江沿线至粮油一库以东;北由粮油一库沿洋港路、三里大道、上埠路、江新社区、江新路、台山大道、盛源北路、学士路以南区域(以上路段均含沿线两侧)。
县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时间为:全年除农历腊月廿四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它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模拟鞭炮。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并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模拟鞭炮指通过各种机械设备,电子器材产生与爆竹相类似效果的装置(室内播放录制的符合噪声标准的
鞭炮声除外)。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实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包片,部门单位网格包点负责制,具体包片情况及单位网络管理与“四城同创”网络管理相同。四大家应将责任区范围内组、栋、户包干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将这一责任细化情况送县公安局、市容执法局备案。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公安局是全县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规燃放行为,协同市容执法局做好查处工作。
(2)县市容执法局协同公安局做好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主干道两侧店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负责协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3)县房管局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做好住宅小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在住宅小区内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监督居民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协同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4)县规划建设局要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限制燃放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工地进行宣传,建设项目开工、封顶前应提前介入告知限燃规定,积极协同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限制燃放范围内所有企
业、个体工商户业主举行庆典活动时限制燃放工作;负责要求所有中等规模以上酒店(宾馆)必须在醒目处设置限制燃放告知内容,要负责餐饮经营者在承办酒席前提示办理人不要在酒店周围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6)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管理部门加大对办理丧事活动的管理力度,做好丧者家属工作,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7)县卫计委负责监督城区各医院做好丧者家属思想工作,禁止在医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8)双钟镇政府及有关居(村)民委员会、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重点是安置小区、城中村、居民聚住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监督工作,广泛开展限燃宣传,在本辖区醒目位置处设置限制烟花爆竹固定宣传栏,引导居民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县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9)县新闻中心、县政府信息中心、电视台等宣传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平台及大型户外广告牌等宣传载体宣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提高居民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对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
时在各种媒体公开曝光。
(10)县移动、联通、电信部门每月要向本县用户发送手机短信一条,加大对限制燃放工作的宣传力度,具体内容由县市容执法局确认;
(11)县教育局负责对城区各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不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每学期在中小学生中开展一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上设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提示标语。
(13)县安监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14)县供销社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15)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16)县消防大队负责宣传《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17)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处理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上访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全力化解矛盾,保证限燃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1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驻县各单位做好本单
位干部职工遵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监督工作,广泛开展限
燃宣传工作,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限制烟花爆竹固定宣传栏,要求干部职工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第四条 双钟镇政府及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江阀社区管理委员会要成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实施细则》在本管辖区的教育、检查、协助执行工作,办事机构人员和联系电话要向县市容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 由双钟镇各有关居(村)委会、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江阀社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各社区辖区内“四城同创”网络责任成员单位参加,分别成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整治巡查组,各居(村)委会、江新社区管理委员会、江阀社区管理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均要确定一名专人参与巡查工作,根据县市容执法局的安排,在重点监控时期集中负责对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发现有准备燃放情况的要及时劝阻,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对正在进行燃放的加以制止,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县公安局、市容执法局报告。
第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容执法局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制止,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
(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实施细则》的。
第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每燃放一次构成一项违法事实,进行一次处罚;一次燃放数量较大(爆竹3件以上、烟花2件以上)的,从重处罚。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及驻县各部门干部职工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接受县市容执法局对个人的处罚外还将对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并对单位处5000元-10000元处罚。有关乡镇或单位未履行监督责任,不及时报告信息造成违规燃放行为事实发生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并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10000元处罚。
第十条 建立限燃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县市容执法局负责将每月将限燃工作动态及各单位履职情况报县委及县政府办公室,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限放时间、限放区域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公安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限定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市容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零时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