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湖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人社局会 同县直相关部门对2017年《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府办发〔2017〕49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三)认定程序
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
(四)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申报资料
1.《湖口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4.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保缴费办法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
关键词诠释
(一)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
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标准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退休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
(三)参保险种变更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制度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子变更。
解读机关: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2-3660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