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关于印发<湖口县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府办发〔2017〕2号)和《关于印发湖口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府发〔2012〕3号)予以废止,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2022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