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明确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为了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县政府决定《关于印发〈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府字[2017]92号)第十九条内容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从2018年6月1日起,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事宜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018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