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湖口县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管理的
通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招标人: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规范湖口县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管理,现就相关规定如下:
一、信用信息分类
(一)本文中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为在我县境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招投标、招标代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工程建设领域主要从业人员为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招标拍卖挂牌、劳动保障信用记录、政府资金使用和行贿犯罪记录信息为重点,综合兼顾其他各类信息。
(二)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构成。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基本的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情况,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等。
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主要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主要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有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守信和失信的认定和记录
(四)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各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是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录入和信息公开部门。
(五)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正式文书。
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六)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查、表彰评优、财政扶持等工作中,必须查询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业绩信息、资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对近三年内拥有多项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从业单位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2、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3、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财政扶持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4、在服务上提供便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八)对近两年内存在多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2、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在1-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
3、在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惩戒措施。
(九)对近三年内拥有多项良好行为记录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2、在评优评先、资质审查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3、在服务上提供便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对近两年内存在多项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一)对近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纪录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有资产项目招投标,取消其进入我县工程建设市场资格,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二)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询有关投标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同时投标人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信息并提供给招标单位。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全面查询公开共享专栏的业绩信息、资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对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优惠待遇,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根据失信程度予以限制。
湖口县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委代章)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