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措施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7-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947

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工代赈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7-30 09:34 责任编辑:湖口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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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以工代赈专项(以下简称“以工代赈专项”)安排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江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专项主要通过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带动当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努力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增收。

第三条  以工代赈专项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中小型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和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中小型农业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产业等基础设施和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向参与项目建设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路灯、垃圾桶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及“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

(八)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二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谋划、审查把关、计划上报和下达,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编制和申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筛选把关,重点对组织务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落实“在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低于本专项资金30%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占比”等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以工代赈专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成熟,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未申报或获得其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四)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项目代码,并录入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报送的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计划安排建议,经公示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九条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下达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劳务报酬发放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等,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在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中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移交,制定和完善工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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