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中医药条例第十六条: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不得进行迷信宣传和虚假宣传。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和药品说明书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方药品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品广告。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表述。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宣传中医药知识的名义变相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 信息类别: 县卫健委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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