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是指通过放火烧山、开垦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转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的行为。所谓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是指除了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外,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矿、采种、采脂、修坟、建房等的行为。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是指除了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林地的行为以外,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者改变了林地的用途,或者破坏了林地的使用功能,或者直接损坏了林木,都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