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县林业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073

林地上搭建简易大棚,林地表面植被尚未被完全破坏,此类行政案件是否应当归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8-18 16:45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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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是指通过放火烧山、开垦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转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的行为。所谓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是指除了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外,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矿、采种、采脂、修坟、建房等的行为。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是指除了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林地的行为以外,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者改变了林地的用途,或者破坏了林地的使用功能,或者直接损坏了林木,都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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