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县城管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099

《条例》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方面,如何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合理的处罚额度?如果平时垃圾分类做得不到位的话是否会被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5-13 10:56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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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条例》中处罚条款设置的原则是:一是依法设定原则,做到既不突破上位法的限额,又尽可能兼顾已出台的地方法规的限定。二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为先、教惩并重。三是不重复原则,我省的处罚情形与上位法相同时,原则上不再重复出现。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是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二是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轻微违法的,以教育为主,不予以处罚。

三是收集、运输单位的运输工具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渗滤液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台账制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要求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中,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贯彻督促教育整改为先的原则,如果能够按要求改正的不进入处罚程序;如果经教育仍然不改正或者是屡教屡犯的,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督促教育,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并以严格的执法成效来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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