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分后混、混装混运”是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分类投放的准确率不高;二是分类运输能力和分类处理设施不足;三是有关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这些因素,《条例》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以起到规范约束的作用。
一是完善前端分类投放。《条例》第3条要求按照四分类标准强制分类,第11条要求普及分类知识、第28条明确了具体怎么投,第42条要求增强公众分类的意识和能力,这些对于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作出了规定。
二是提升分类收运处理能力。《条例》第34条对收集运输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混合收集、运输作出了规定。第14、16、18、37条对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作出了规定。从工作实际来看,近几年,我们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及接驳设备配置数量,优化完善收运线路,提升分类收运、中转能力。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督促各地加速提升分类转运能力,以达到分类运输的需要。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条例》第62、64条和65条对于乱投放、乱收运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教育处罚。我们欢迎广大新闻媒体积极参与进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们将严肃处理,绝不能让市民朋友文明、时尚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
通过上述工作举措,并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的现象能够得到有力遏制、有效改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