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宅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委2021年第一次深改委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口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府发〔20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以“户”为单位保障,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也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章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一)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且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居民及其自然繁衍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村、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员(包括入赘女婿)。
(三)本村村民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且户口登记在本村的居民。
(四)因夫妻离婚,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户口迁回至原居住地,并在原居住地生产生活、经原居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居民。
(五)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居民;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就学户籍迁出,但毕业后户籍迁回乡镇集体或落户城镇,未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人员;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政府未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五)其他户籍迁出,在原籍保留生产生活资料、未曾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居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已经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宅基地资格权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第六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合法拥有住房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不因此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第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对象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规定
第八条宅基地资格权户是以“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资格权户认定的原则:
(一)对于多子女家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二)离婚三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三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三)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资格权户的认定,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严禁以户口簿作为宅基地资格权户认定的唯一依据,不得随意变通界定标准,除符合分户条件外,属于下列情况的严禁单独分立为宅基地资格权户:
(一)擅自将户口簿内具有宅基地资格的人员分割为宅基地资格权户;
(二)将具有赡养义务的独生子女单独立为宅基地资格权户;
(三)父母双方均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均已取消成员资格的,将其未成年子女单独列为宅基地资格权户;
(四)将有子女的独居老人单独立为宅基地资格权户。
第四章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
第十条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宅基地资格权人根据自身需求,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申请,填报《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申请表》(附件1),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村级组织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周期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换届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宅基地资格权户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不得再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各乡(镇)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订本辖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实施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县宅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申请表
2、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申请表
|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户内成员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是否认定宅基地资格权人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
|
宅基地 坐落 |
乡镇村组 | |||
|
是否实现宅基地资格权 |
是 否 |
备注 |
| |||
|
组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村 委 会 意 见 |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注:1、上表由村级组织存档备案。2、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已实现宅基地资格权,此类情况在备注中说明。
附件2
湖口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表
|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户内成员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
|
宅基地 坐落 |
乡镇村组 | |||
|
是否实现宅基地资格权 |
是 否 |
备注 |
| |||
|
组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村 委 会 意 见 |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农业 农村机构 审定意见 |
根据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经审核,同意上述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乡镇 备案 意见 |
根据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经审核认定,同意备案。 (公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注:1、上表由乡镇存档备案。2、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已实现宅基地资格权,此类情况在备注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