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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湖口网
发布时间:2024-03-0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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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县境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江西省发电(赣农明〔2021〕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九江水域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和《九江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九禁渔办〔202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三条 长江干流湖口段、鄱阳湖湖口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四条 湖口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五条 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和限制垂钓区域(垂钓区)范围。

(一)禁止垂钓区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垂钓管理的相关规定,凡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鱼类“三场一通道”、自来水取水口、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为永久性禁钓区,实行常年禁钓。我县长江八里江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从鄱阳湖公路大桥上游700米,下至金砂湾园区江铜集团公司码头;石钟水厂及润泉水厂取水口;鄱阳湖入长江之口的鱼类“三场一通道”;所有的港口、码头、渡口、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及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为永久性禁钓区域,实行常年禁钓。

(二)限制垂钓区域:除常年禁钓区域外其他天然禁捕水域(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依法经营承包水域),每年3月1号至6月30日为鱼类繁殖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他时间可实行限人员、限方式、限时间、限品种、限规格、限数量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六条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原则,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舶、排筏、浮动设施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六)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鱼类品种,禁止垂钓一龄鱼种,如误钓禁钓品种和一龄鱼种,必须及时放回。

(七)禁止生产性垂钓行为;

(八)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七条 我县长江鄱阳湖等天然水域,属于限钓区域,不得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湖口县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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