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9-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913

关于印发《湖口县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 设施建后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30 16:06 责任编辑: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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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关于印发《湖口县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

设施建后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现将《湖口县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湖口县财政局

湖口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

湖口县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

管护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成果,切实加强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长久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耕地保护战略为统领,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构建“属地管理、权责对等、长效运行”的管护机制,切实保障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设施可持续发挥效益,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二、责任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核定并动态监管补充耕地项目的范围与面积;负责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定期对项目区管护及耕种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负责申拨项目后期管护资金需求申请,专项用于后期管护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年度管护资金预算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负责对拨付至乡镇的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后的种植指导与地力培肥工作;推广后期培肥改良技术;强化耕地质量提升,持续提高新增耕地产能;参与对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种植、地力状况及工程设施配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落实辖区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具体方案;建立“一项目一档”管护档案,实施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建立后期管护情况及资金使用台账,加强对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后期管护及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督促落实日常巡查职责,对巡查发现和下级上报的问题组织核查、处理与验收。

(五)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负责做好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流转工作;督促、监督已流转土地的后期管护;对本村区域内未流转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承担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补充耕地项目的日常巡查计划,组织人员定期对项目区内的工程设施完好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耕地种植利用状态进行全面巡查。

(六)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承包范围内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职责;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种植粮、棉、油、糖、菜等农作物,不得改变用途、闲置或撂荒;负责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性、运行状况及自身耕种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工程设施损坏、运行故障或他人破坏行为,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村委会报告。

三、管护主体与模式

(一)管护主体界定

1.总体责任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的总体责任主体。跨乡镇项目按土地权属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2.具体实施主体: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为后期管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3.质保期内主体:项目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为管护责任主体,须按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

(二)管护模式

1.委托代管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村民理事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实施统一管护村委会必须与代管组织签订正式的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与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考核与违约责任等,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2.专职管护模式:对未流转的新增耕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可从村组干部或有经验村民中择优),并签订管护合同。

3.流转管护模式:对已规模流转的新增耕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自行选定管护人员负责管护。

四、质保期管理规定

(一)工程质保期内(验收后1年内)

1.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工程设施质量及正常运行负全责。定期对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工程进行系统性检查与维护。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毁,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缮并承担全部费用建立损毁工程修缮台账。修缮后工程设施质保期单独延长1年。

3.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

4.在质保期结束前,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村委会、施工单位及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进行联合现场验收,签署《质保期满移交确认书》,明确工程现状、遗留问题及处理方式。

(二)超出工程质保期

建后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对已流转的新增耕地由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全面负责工程设施的管护与修复工作对未流转的新增耕地由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的管护与修复主体责任

五、管护内容与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管护协议时须明确以下内容与标准,确保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持续落实耕种要求,工程设施管护完好。

(一)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泵站、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蓄水池等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道及时清杂疏浚,无淤积渗漏,过水蓄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二)田间道路:定期清理路面杂草,保持整洁;及时修补坑洼裂缝,确保通行顺畅,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求;农机下田通道完好无垮塌,保障农机作业畅通。

(三)输配电设施:定期管理养护,确保输电线路、电箱等设施完善、运行安全。

(四)项目标识牌:保持完好清晰。

(五)耕地用途管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杜绝弃耕、撂荒现象。

六、管护及维修流程

(一)日常巡查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须制定巡查计划,定期全面巡查工程设施耕种情况。巡查须如实填写《补充耕地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巡查记录表》,详细记录设施状况、问题及发现时间。

(二)问题处理一是质保期内发现问题后,村委会应立即处理并向乡镇报告,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48小时内进场修缮;对严重损毁,须明确修复方案及时限。二是质保期外一般问题(如少量杂物、轻微坑洼)管护主体应及时处理并记录较严重问题(如沟渠塌陷破损、道路桥梁损坏)村委会须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村委会、管护主体在1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共同制定修复方案,明确计划与时限。修复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验收。对于涉及重大工程修复或资金使用的项目,应视情况邀请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合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定期维护管护主体须根据设施特点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农田水利设施:每年至少全面维护1次(含沟渠清杂疏浚、设施保养、部件更换、设备调试等)。田间道路每年至少全面维护2次(含路面清理、坑洼修补等)。

七、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县财政投入依据《湖口县自然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湖府办字〔2022〕23号),由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县财政局按水田600元/亩/年、旱地4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期限5年。

2.收益主体投入在后期管护期限满5年后,各乡镇要建立长效管护资金筹措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主体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工程设施管护,拓宽资金渠道。

(二)资金使用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对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在县财政拨付后期管护资金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管护责任具体实施主体。

2.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修复、日常保养、耕地质量提升专职管护人员报酬后期管护相关支出

3.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细的资金使用台账,记录每一笔支出的具体项目、金额、收款方、用途等,并定期向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报备,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管护资金。

八、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强化后期监管

1.县自然资源局利用无人机技术,定期对管护期内补充耕地项目开展全覆盖航拍监测,核查管护及耕种情况。

2.县自然资源局联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项目区新增耕地种植、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实地抽查,督促乡镇落实责任。

3.乡镇人民政府须常态化动态巡查,掌握辖区内新增耕地管护耕种实情,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及撂荒行为。

(二)严格资金监管

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须加强对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移送委监委部门严肃查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1.对签订管护协议但未落实责任,导致耕地“弃耕”、“撂荒”工程设施损毁未修复影响耕种的,属地乡镇政府应对管护责任具体实施主体进行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落实整改

2.对承包经营人不按用途使用土地不履行管护协议的(如“非粮化水田种植旱作物等”),除不予发放后期管护资金外,村委会应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可依法依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并重新组织发包。

3.对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承包经营人不落实管护责任,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致使新增耕地指标被核减的,除不予发放相关资金外,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履行维修义务或维修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应急抢修或代为修复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依法向施工单位追偿。

九、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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