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2-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2593

关于印发《湖口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 查(解)封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11:24 责任编辑: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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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查(解)封

登记操作办法

不动产查(解)封登记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解)封登记,现就我不动产查(解)封登记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嘱托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适用情形

查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解封: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材料清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解)封的,应提交查(解)封的裁定书及协 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解)封的,应提交查(解)封函; 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解)封的,应提交协助查(解)封通知书。

五、办理流程

1.线上:受理(初审)— 核定登簿。

2.线下: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承诺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职责分工

(解)封审核人员为王越鸿,前台受理人员为窗工作人员喻霞负责。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湖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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