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县自然资源局在不动产登记中造成错误或 损失,有侵犯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受害
人可依照本制度申请获取赔偿。
一、适用情形
对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错误信息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登记,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以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损害予以补偿的赔偿机制,但以下情况例外:
1.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2.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和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3.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各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4.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者判决赔偿的。
二、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
偿要求。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 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
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
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场出 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 全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 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县自然资源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赔偿计算和方式
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
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县自然资源局赔偿以保险代偿为主要方式。通过与保险 公司合作,签订保险赔偿合同,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办 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当事人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 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缓解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的压力,保障县自然资源局机构与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险代偿赔偿后,县自然资源局将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照情节轻 重不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处分,具体处理决定由专题会议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