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发证岗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工作职责
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一)查验登记范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二)查验申请主体
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2、查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
(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
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
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3、申请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不会签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四)询问
1、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婚姻情况;
(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4)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五)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计算收费内容,打印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二、审核岗工作职责
审核是指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一)书面材料审核
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具备条件的,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等是否一致,查询结果需打印、签字及存档;不一致或无法核查的,可进一步向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2、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新源实际情况主要核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发票。
(2)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与测绘报告是否相符)。
(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除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1、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5、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预查封、查封等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时以已经形成的电子登记簿为依据,原国土、房产系统数据(包括扫描件)作为核实补充。
(三)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
(四)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查看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单纯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抵押权登记查看是否地上有建筑物;
4、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查看要求:实地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实地查看记录。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
(五)调查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六)公告
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登记大厅或其他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人员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2、依职权登记公告
依职权办理登记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七)出具审核结果
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三、缮发证岗工作职责
1、经审核通过的材料,应当按受理时间顺序及时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企业和群众可在大厅选择自助打证机自行打印证书或者证明)。
2、管好空白权证,缮证时登记每件材料对应的权证编号(印制证书的流水号),做到每本权证去向清楚可查。
3、当天受理的缮证材料当天完成。
4、检查缮证完成权证的打印质量,发现打印位置明显偏移或者存在其它打印瑕疵的应重新打印。
5、按序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得产生重复号。
6、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
7、接受权证办理流程情况方面的咨询(企业和群众可自行网上查询)。
8、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发出的权证资料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