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湖口县三里至屏峰疏港公路(二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1月24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赣土批字〔2024〕115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湖口县三里至屏峰疏港公路(二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以南北港大坝南端为起点,途径城山镇南湖村,泊洋湖大坝、舜德乡灰山村、造湖大坝、屏峰村一线,至屏峰集镇为终点,全长19.04公里。
(具体见征地红线图,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城山镇南湖村、观塘村、富源村,舜德乡灰山村、屏峰村、青竹村,双钟镇北港社区、洪湖村、胜利村、月亮村、鄱湖社区,均桥镇兰亭村。
(三)征地面积:约500亩(最终以批准面积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的标准执行。
(二) 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有关政策
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本公告在湖口县政府网站同步公告,www.hukou.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6年1月4日起。
(二) 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 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 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115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湖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