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23]2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水田51.663亩;补偿标准46500元/亩; 补偿金额:2402329.5元。
2、旱地124.677亩;补偿标准46500元/亩; 补偿金额:5797480.5元。
3、其他农用地(沟渠、农村道路)146.1255亩;补偿标准46500元/亩; 补偿金额:6794835.75元。
4、林地32.391亩;补偿标准32500元/亩;补偿金额:1052707.5元。
合计补偿:壹仟陆佰零肆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俩分整(小写:16047353.2元)。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按照湖口县【2011】1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水田51.663亩、旱地124.677亩;补偿标准600元/亩;
(三)支付总费用
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壹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贰分整(小写:16153157.2元)。
(四)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