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20]9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水田34.278亩;补偿标准40500元/亩; 补偿金额:1388259元。
2、旱地13.1835亩;补偿标准40500元/亩; 补偿金额:533931.75元。
3、其他农用地(沟渠、农村道路)29.4945亩;补偿标准16200元/亩; 补偿金额:477810.9元。
4、未利用地0亩;补偿标准12150元/亩;补偿金额:0元。
5、林地38.4015亩;补偿标准16200元/亩;补偿金额:622104.3元。
6、建设用地0亩;补偿标准40500元/亩;补偿金额:0元。
合计补偿:叁佰零贰万贰仟壹佰零万元玖角伍分整(小写:3022105.95元)。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按照湖口县【2011】16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水田34.278亩、旱地13.1835亩;补偿标准600元/亩;
(三)支付总费用
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叁佰零贰万贰仟壹佰零万元玖角伍分整(小写:3022105.95元)。
(四)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