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
指 导 意 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张青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对我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范围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行政村和独立核算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准日确定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我乡以全县统一确定基准日为2019年10月31日24时。
三、确认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展和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做到合法规范、标准一致、流程严格、民主公开。
(四)民主决策。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每人只允许在一处确认且必须确认,不得重复,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六)固化管理。按照确定的基准日,原则上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固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
四、确认办法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且在基准日前户口未迁出本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2.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的,且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女婿)。
3.收养关系取得。本村村民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
4.因婚姻变动取得。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配偶离异后,且在基准日前未迁出户口的。
5. 迁入取得。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如: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应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本乡范围内居住生活的。
(二)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复员、退伍军人。
2.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务工经商、小城镇户籍改革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下列情形的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户口注销。
2.已取得了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五、操作程序
1.制定方案。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工作组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拟定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天,并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2.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3.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4.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5.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含电子档)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具体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乡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各村组织实施。具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乡民政所、农业综合站、林业工作站、国土所、马影派出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2.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3.本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法依规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
七、本指导意见由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