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0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451

关于印发《张青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04 10:30 责任编辑:湖口县张青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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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9]27号)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困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各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合各地受灾情况,按当地农业人口、受灾人口、受灾农作物面积、需救助人口、需转移安置人口以及系统灾情报送情况等分配,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资金分级负担机制,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同时在做好一般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对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受灾群众予以重点救助。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并建立台账、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管渠道,完善监管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安全运行,切实提高救助效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6个救助项目。

第五条 灾害应急救助,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 等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六条 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 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救灾工作实践和工作需求,将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 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 限最长不超过90天。

第七条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 “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 户不低于2. 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 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和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将根据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统计、上报灾情。灾情基本稳定后,建立“以应急管理口为责任主体,统一组织,村委员会积极配合,应急管理口重点抽查”的核灾工作机制,加大灾情核查力度,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为受灾群众救助提供详实依据,严把入口关,全面强化源头管理。

第十二条 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困难群众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向所在村委员会提名。

2.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人民政府。

3.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应急救助期间,根据救灾应急工作的紧迫性,可简化程序、急事急办,提高救助实效。村委会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及时登记造册,主动迅速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受灾困难群众,本人办理申请手续困难的,各地应主动将其列为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村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对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工作程序、发放方式等进行宣传,增强政策知晓率。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遭受启动国家或省级、市级、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难以解决困难时,可申请上级财政支持。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乡政府按规定程序向上申请。

遭受启动国家、省、市、县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乡政府按规定程序、时间向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村,乡级应先行安排救灾资金。

紧急情况下,经请示乡政府同意后,乡财政可根据村的申请,采取预拨的方式先行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预拨资金在下步分配的乡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予以抵扣。

第十八条 收到上级下达的各级补助资金通知,应在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分配方案后,迅速下达至涉灾村。

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绩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应急救助时主要以采购、发放实物为主。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发放。 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确保救灾资金真正用于受灾困难群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控。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村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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