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0-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0376

关于印发《湖口县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2 16:13 责任编辑:湖口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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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住建发〔2024〕27号

各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湖口县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口县自然资源局

湖口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

2024年9月26日



湖口县购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购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口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中心城区开展购房优惠政策,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购房优惠券

1.“购房优惠”发放对象及标准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向在中心城区购买参与活动项目楼盘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个人,发放总计5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提交网签备案时间先后顺序),优惠金额为所购总房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缴纳定金、首付款。

2.优惠使用范围

本着自愿原则,由开发企业向县住建局提交活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后,县住建局通过住建局官网向社会公示。购房优惠券只可在经公示的项目楼盘中使用。

3.优惠券兑付流程和资金保障

开发企业项目楼盘竣工验收后,以项目楼栋为单位向湖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兑付接受的购房优惠券,兑付申请截至时问为2025年6月30日。县财政局依据县住建局提交的兑付统计表金额,将资金拨付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依据审核的《湖口县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兑付申请表》及《湖口县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发放汇总表》,及时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4.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擅自变更、伪造材料,骗取购房优惠券政府补贴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活动开始前申请退房重签或者换房,截至活动开始时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家庭不享受购房优惠券;活动前已网签备案,活动期间申请退房购房人家庭在同小区购房不享受购房优惠券。

二、契税奖补

1.奖励对象及标准

   (1)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凡在我县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的业主。

   (2)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对购房业主给予100%的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活动受理资料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契税奖补资料。契税实行先征后补。

   (3)城区范围是指湖口县城市规划核心区红线范围内。

   (4)购房行为的时间界定:新建商品房购买行为以在“湖口县智慧房产信息系统”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5)购房补贴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一致,如购房人涉及多人的,以契税缴纳人为补贴对象。

   (6)2024年8月1日前已网签备案,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退房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县住建局先行受理,待开发商将购房款退至购房人后,予以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在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退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在同一楼盘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7拆迁安置还房的业主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享受安置政策,不享受此次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

2.奖励申请流程

   (1)新建住宅购房契税补贴申请流程:① 契税补贴发放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即申即享机制。② 购房人在交契税时,同时填报《湖口城区内购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交易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复印件。受理窗口即时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接收契税补贴申请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定期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县住建局。③ 县住建局将收到的《湖口城区内购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申请表》信息,制成《湖口县城区内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经审核确认后,将契税补贴款项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2)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①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收购房人申请契税补贴有关材料。② 县税务局负责对购房人契税缴纳情况进行确认。 ③县住建局负责对购房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时间进行确认。 ④县财政局根据县住建局测算的资金需求量,将资金预拨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根据审核的《湖口县城区内交易契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湖口县城区内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发放汇总表》,及时拨付资金至申请人,再根据《湖口城区内交易契税财政补贴发放汇总表》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3.其他事项:(1)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2)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擅自变更、伪造材料,视为骗取补贴行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和房产中介机构协助或参与购房人骗取补贴资金的,县住建局将暂停其网签资格,追回补贴资金,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参与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已享受购房补贴后退房的,购房人应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将购房补贴退还至发放补贴的账户或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上。(6)本细则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湖口县城区内交易契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2.湖口县中心城区“购房优惠券”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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