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并经报请县政府同意,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名将按照“分类申请、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坚持“四道程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申报审核程序不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有未成年子女应当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同参加报名,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2.申请家庭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可为:①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居民;②外来就业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非县城规划区户籍工作人员和县城规划区外的进城务工及进园区企业务工人员);③外来创业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外来创业人员)。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94005元以下。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1、申请人须为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籍满3年以上的法定成年人。已婚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直系亲属。
2、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不含抚恤对象)、无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在岗在编人员;
4、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1、在省内其他地区已经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
2、享受了农村危房改造优惠政策的;
3、因曾欠缴公租房租金或违规居住被清退的。
(四)2018年4月12日我县公开摇号产生的公租房轮候对象如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重新报名。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如实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报名(外来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外来创业人员到劳动经营场地所在地社区申请报名;园区企业就业人员由园区管委会指导报名)。
(二)初审:
1、各社区、园区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2、社区、园区企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园区企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企业完成资格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初审单位在辖区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7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由初审单位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5、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档案分别移送至双钟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复审:
1、双钟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园区企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园区管委会完成资格复审)。
2、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复审单位在辖区内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由复审单位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复审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定:
1、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联合审查,联审期间对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证件及各部门的反馈进行复核。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轮候对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审查情况建立台账管理。
三、优惠政策
对廉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人员)和符合保障条件的棚改拆迁对象,优先进行实物保障。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的社区或园区管委会领取《湖口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申请保障类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分类填报。
(二)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提供判决书、离婚协议书还需承诺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后未再婚承诺,丧偶的提供未再婚承诺等。
(四)户籍或就业创业证明
双钟镇城镇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
外来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外来创业人员,提供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五)收入证明
(六)符合优惠政策的特殊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七)无房证明及其他资产证明
(八)提供所需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提供的复印件,可由初审单位核对原件,并由受理认定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五、报名时间
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六、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全方位接受监督,确保做到有举报必查、有错必纠。
咨询投诉电话:0792-6322230
湖口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