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493

关于印发《湖口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10 16:22 责任编辑:湖口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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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燃气专字〔2024〕2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口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口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代章)

2024年9月6日 



湖口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及柴桑区“8.25”较大事故等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市、县要求决定即日起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2.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4.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1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重点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学校周边及闹市区域路面流动餐饮商贩,要排查整治使用瓶装燃气存在的风险隐患。(县城管局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商务局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场所落实整改责任,场所拒不配合,交消防大对执法。(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商务局负责)

3.深入推进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打造一批标准化标杆企业,促进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大力推行更经济、更可靠、更安全的用气方式,进一步加大餐饮等重点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管道天然气的推广使用力度。(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有条件的地区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

1.修订我省城镇燃气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组织开展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试,增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相关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消防通道”的社会氛围。组织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排查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9月底,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

五、组织实施

(一)各监管部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关于燃气安全的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并做到“五要一杜绝”:即要开展安全生产能力排查;要开展安全生产履责排查;要对企业开展指导服务,并做好建档;各成员单位要对企业建档情况开展排查,消除监管盲点;要以网格为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会商分析;杜绝程序化避责式工作和浮在面上的“外行式”工作。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四要一杜绝”:即要开展全员、全时、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要在排查前先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警示教育;要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建立清单并实施闭环销号管理,要建档签字,做到员工签、班组长签、车间主任签;杜绝纸上作业、现场不作业,安全管理员作业、员工不作业的现象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迅速安排、推进、落实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部们要强化组织领导,抓好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的组织实施;要守好自己的“责任田”,制定本行业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主管行业企业开展自查自改,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取得成效。

(二)严格执法,确保成效。各部们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尤其是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经营,危险品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等违法生产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者持假证上岗、违规动火作业等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四个一律”(一律停产整顿、一律关闭取缔、一律上限处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督办,推动整改。各成员单位要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管,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领导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要鼓励企业自查自改,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采取整改措施正在整改消除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四)跟踪问效,严肃问责。县安委办将组织明查暗访组,对各成员单位的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工作开展不力、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风险未得到有效管控、工作浮于表面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线索进行移交并严肃问责。

请各有关部门于9月每周三上午12:00前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重大隐患清单(附件2)报湖口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系人:徐敏;电话:13755297037

附件(另附):

1.XX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2.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附件1:

湖口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按部门填报,截止到X日X月12时)

行业领域

问题隐患总数(条)

整改完成数(条)

整改率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数(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数(条)

累计行政处罚金额(元)

责令停产整顿累计数(家)



















































































附件2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重大隐患清单

报送单位

行业领域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判定依据和违反判定依据具体条款

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是否完成时间

实际整改完成时间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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