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湖口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与监督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口县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与监督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投资结算审核复核工作,确保重大公共投资项目有效监督,实现公共投资结算审核(一审)全覆盖、复核监督(二审)突出重点的工作目标,根据《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府发〔2025〕5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对项目审计及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流程。
本操作流程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进行竣工结算的流程。
第一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项目结算审核(一审)。
第二条 公共投资结算审核金额(一审)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督复核(二审),建设单位需将项目结算资料提交给县财政局。结算审核金额(一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二审),建设单位需将项目结算资料提交给县审计局。
第三条 根据项目结算审核(一审)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复核(二审)的项目为:
(一)结算审核(一审)审定金额1000万(含1000万)以上的项目;
(二) 结算审核(一审)审定金额较合同金额增加10%(含10%)的项目;
(三)结算审核(一审)核减率低于5%(含5%)的项目;
(四)签证或变更数额较大及其它需要抽查的项目。
第四条 公共投资结算审核监督复核(二审)抽审具体情况:
(一)结算审核(一审)审定金额50万—4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项目,按不低于四分之一的比例抽审。
(二)结算审核(一审)审定金额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项目,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比例抽审。
第五条 列入复核监督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取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需提交审核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单位应当对中介机构的审核过程、出具的报告进行监督复核。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