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5-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7093

【有效】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3 10:05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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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5月23日

        


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我县文艺创作与繁荣,加强对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是指由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对我县文艺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给予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作品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点资助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优秀传统文化题材创作,推出一批反映湖口人民昂扬向上精神风貌,体现湖口特质、代表湖口形象、彰显湖口气度,题材多样、风格独特的文艺作品,为推动湖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包括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摄影、美术、书法、篆刻等文艺类作品的创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方式

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比例为:原则上奖励资金部分为40%,扶持资金部分为50%,评审及其他工作经费为10%。

(一)奖励类

奖励类专项资金分为成果类、会员资格类两大类别。

(同一作品获多个奖励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不累加,所有奖励经费均包含个税。)

1.成果类资金使用方式

(1)在拥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并由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其中,发表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的,奖 2000元/篇(不分长篇、中篇、短篇) ;发表诗歌、散文(杂文、随笔)、剧本、评论的,奖 1000元/篇。在中国文联所属下一级协会主办的文艺刊物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奖 1000元/篇(件)。

(2)在拥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并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教育厅、省文旅厅主办的具有影响力的文学刊物和其它省一级文学期刊上发表文学原创作品,在省级文艺刊物上发表音乐(词曲)、书法、美术、摄影、戏曲、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等作品,奖 500元篇(件)。

(3)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和其他全国文艺类奖项的,奖励80000元;获全省“五个一”工程奖项的,奖励10000元;获其它省级文艺类奖项的,奖励5000元;本项奖励须以湖口县名义申报获奖或以宣传湖口县为主要元素的题材申报。

(4)在国际、国家级公认有影响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大奖,按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入展(入围)类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在省级常设性的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奖的作品,按照省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在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新闻网、央视网、光明网、央广网等国家级网络平台发布文艺作品,奖1000元/篇(件);在省级网络平台发布文艺作品点击量达到10万以上,奖500元/篇(件)。

(5)设立石钟文艺奖,对本县范围内文艺创作成绩特别突出人员颁发奖杯、证书,并奖2000元。石钟文艺奖每二年评选一次,分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等文艺类别,按创作发表作品的级别、数量好中选优,参评人员两年间必须在前述国家级文艺刊物上发表纯文艺作品不得少于一件,或在前述省级文艺刊物上发表纯文艺作品不得少于五件,候选名单由各协会推荐,同时,也接收个人自荐,名单最终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审查确定。石钟文艺奖按照宁缺毋滥原则,符合条件当奖则奖,未达要求当空则空。

2.会员资格类资金使用方式

(1)加入中国作协和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协会,并积极参加县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奖励5000元/人。

(2)加入省作协和省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并积极参加县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会员,奖励2000元/人。

(二)扶持类

我县单位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具有湖口特色、文化个性和创新意义,对湖口经济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作品,可给予资金扶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是创作生产了具有湖口特色,反映湖口经济社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作品,亦可给予资金扶持。

1.列入中国作协和中国文联及所属协会重点创作扶持项目的各类文艺作品,予以配套扶持资金0.5—2万元;列入省作协和省文联所属协会重点创作扶持项目的各类文艺作品,予以配套扶持资金0.5—1万元;列入九江市文联所属协会重点创作扶持项目的各类文艺作品,予以配套扶持0.2-1万元;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传播湖口好声音、传递社会正能量等题材而创作的文学书籍和中、长篇小说或报告文学等大型文艺作品,予以扶持0.5-1万元。

2.重大主题、本土文化题材、现实主义题材创作扶持:评出文学、美术、音乐、书法、摄影、舞蹈、民间文艺等主题性创作作品若干,分别扶持0.5—5万元。

在签订扶持协议后,如发现被扶持对象在作品申报主体、实施主体、作品内容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正当或充足理由时,评审办有权对该作品做出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款项等处理。获扶持作品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评奖等),须标明该作品是“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扶持项目”。作品优先使用权归中共湖口县委宣传部及湖口县文联。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县文联各文艺家协会及会员,或者定向为湖口创作、作品以湖口为题材富含湖口元素的外省市文艺工作者。在规定申报年限内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创作、生产、推出的原创文艺作品均可申报。

第七条 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评审时间为同年的6月份。

第八条 符合申请奖扶条件的人员,持申报作品、获奖证书向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交由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终审结果发放奖扶资金。奖励类项目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评审、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类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中监管、事后评审、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 申请奖励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奖励类)申报表》;

2.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

3.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扶持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湖口县文艺繁荣工程专项资金(扶持类)申报表》;

2.提交详细策划方案、项目说明及相关材料,如内容大纲、剧本初稿、舞美设计草图、音乐设计方案、主要音乐元素小样、书稿等。

3.改编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4.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文联批复下达项目单位执行。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和调整后的具体内容,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宣传、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就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终止项目扶持。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组织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与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应全部用于奖励、扶持的项目及评审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有关基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 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基金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基金使用情况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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