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口县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安法治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至2026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2025〕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精准精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湖口县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口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湖口县2025至2026年度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县先后发生了风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给我县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受灾困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为重点解决受灾困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因灾伤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精准精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切实当好党和政府温暖的传递者,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要求,积极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我县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过冬过节。
二、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冬春救助资金用于帮助2025年以来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解决其冬令春荒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因灾伤病救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三、救助对象范围
(一)符合冬春救助情形。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受灾且生活困难家庭
(1)受灾的低保对象;
(2)受灾的低保边缘家庭;
(3)受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4)受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受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6)受灾的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本文所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标准,参照《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执行。
2.因灾导致冬春期间生活困难家庭
(1)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家庭,以及住房一般损坏但修缮支出较大的家庭;
(2)因地质灾害造成需要长期(超过三个月)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
(3)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受伤的,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且家庭收入来源大幅减少的;
(4)种植大户因灾造成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绝收比例超过且家庭总收入低于总支出的20%;
(5)养殖大户因灾导致饲养物死亡比例超过20%,且家庭总收入低于总支出的;
(6)因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1万元,且家庭总收入低于总支出的;
(7)其他因灾导致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
(二)不符合冬春救助重点情形:
1.当年未受灾的家庭;
2.已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孤儿;
3.当年受灾但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其中一套为商品房;
4.当年受灾但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相对稳定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5.当年受灾但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的,且家庭无重大刚性支出的。
本文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四、实施程序
各地要在全面调查、深入摸底、分类造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工作步骤,严格申请、评议、会议、公示等程序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尤其是对受灾家庭中有公职人员、村干部、种植和养殖大户的从严把关,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冬春救助。
(一)户报。冬春救助申请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系统),上传需救助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受灾、家庭困难佐证资料、家庭收支等情况,并注明身份信息(公职人员、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普通群众)。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但需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放冬春救助告知书。原则上申报时间截止至每年10月20日前。
(二)村评。村(居)民委员会收集好申报信息后,及时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冬春救助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应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支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在村的乡贤代表等参加,人数应当为奇数且不得少于9人(人口数超过1000人的村可适当增加)。民主评议内容包括宣讲冬春救助政策、详细介绍申请人员的情况(受灾情况、身份信息、家庭困难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结果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线下公示或在属地政务网络平台线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信息应包括需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数、需救助人数、家庭类型、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公示有异议的,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会议照片会议记录、阳光公示信息和盖章的汇总表等报乡(镇)审核。
(三)乡审。乡(镇)应当在村级阳光公示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结合每次自然灾害过程建立的受灾台账,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受灾情况、家庭情况、身份信息等开展实地全覆盖调查,并做好记录。乡(镇)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审核并进行公示完成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盖章的汇总表。
(四)县定。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冬春需救助台账,防止出现重复申报、错填漏填、救助不合理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冬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同时,对列为冬春救助对象的公职人员、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到户核实,填写核查记录表(附件1),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驳回乡(镇)。审核完成后,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盖章的汇总表,并同步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数据。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救助申报。2025年10月中旬前,各乡(镇、场)、村要加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运用,熟练掌握系统申报流程;村级要于10月16日前通过系统完成“村评”环节,乡镇级要于10月20日前系统完成“乡审”环节,县级要于10月24日前系统完成“县定”环节;村级灾害信息员要及时收集需救助人员完整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需救助人口、家庭类别等),并收集需救助人员系统申报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料。乡(镇、场)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制定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救助标准。
第二阶段:救助实施。2025年12月中旬-2026年1月中下旬冬春救助资金拨付发放,各乡(镇、场)根据下达的冬春救助资金金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级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受灾群众困难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避免出现相同受灾情况、家庭困难情况救助标准不一致,划分“分类救助、重点救助”人群,确保救助精准,类似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不一致的要有据可查;要及时推进救助工作进度,及时汇总上报需救助人员台账及资金发放导入台账,确保春节前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让他们温暖过冬过节。救助资金将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平台发放。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2026年1月-3月,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完毕以后,各地要及时复盘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体系,汇总归档台账资料,及时将冬春救助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台账报应急管理局备查,县应急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冬春救助工作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冬春救助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是兜牢民生底线、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的关心关怀。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始终坚持把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始终坚持把受灾困难群众合理需求作为冬春救助工作落脚点,抓实抓细冬春期间救灾救助各项工作,千方百计保障受灾困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
(二)加强组织实施。乡(镇、场)、村两级要深入开展入户调查和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工作,全面掌握需救助底数,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做到不漏户、不缺人。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要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报道,做好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回应舆论监督和社会关切。
(三)强化资金监管。冬春救灾资金用于帮助受灾困难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是救命钱,是高压线,动不得,摸不得。要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冒名顶替、套取挪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和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等。各地要认真总结冬春救助集中整治、专项整治和审计的经验教训,县应急管理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适时开展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在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移交纪检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核查记录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己救助人口一览表
附件1
核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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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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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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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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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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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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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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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救助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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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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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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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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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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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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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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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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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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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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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身份认定填写:公职人员、种植大户、养殖大户。2.家庭类型填写: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返贫监测对象、其他困难户、一般户,并提供相关复印件。3.受灾情况:主要核查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房屋、家庭财产损失情况。4.身体状况:有因病、残疾康复支出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证。5.就业情况:主要用于核查家庭收入情况。6.就学情况:家中子女在校就读情况,中专、高中及以上学校就读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7.所有需救助人员信息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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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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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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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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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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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地区、自治州、盟)_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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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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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统计负责人:_____________填表人: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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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0〕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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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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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25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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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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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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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社区)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主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一卡(折)通账号 |
灾种 |
需救助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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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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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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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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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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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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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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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地区、自治州、盟)_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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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统计负责人:____________填表人:____________ |
批准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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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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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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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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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社区)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主联系方 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一卡(折)通账号 |
灾种 |
已救助人口 |
已发放 救助款 |
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 |
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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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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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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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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