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4-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1711

关于印发湖口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4 16:00 责任编辑: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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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关于印发湖口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民政府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口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湖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414



湖口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33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九江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九安发202210)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措施落细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风险隐患,经研究,决定在全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以“查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以“十五条硬举措”为抓手,在全范围内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降幅达到10%以上的目标,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 组织领导

成立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委常委、常务副徐松茂任组长,各分管副长任副组长,安委会十四个专业委员会为成员。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大检查日常调度推进工作,由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内容

  1. 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突出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城镇燃气、工贸、旅游、商贸、农林牧渔、校园、特种设备、能源(电力)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1.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十五条硬举措”情况: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安全管理;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重赏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

2.企业十查:人员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督考核体系;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特殊作业管理;应急管理;“三违”管理;安全培训管理。(见附件2

3.属地部门十核: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与现状的符合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情况;重点管理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存储状况;特殊作业管理情况;安全培训、人员资格持证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机构、安全人员设置配备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见附件3

4.安委会综合督查:安委会开展综合督查,将全国全省会议精神、文件要求,尤其是国务院安委会15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十查十核”措施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查动员部署、查调度安排、查末端落实、查实际效果。

四、时间安排

20224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415-43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中央、省、市近期关于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各专业委员会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将自查出的隐患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对口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乡镇、各专业委员会于420日前报送大检查细化实施方案。

(二)检查执法、重点整治阶段(51-63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形式,利用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通过实行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单”、提级调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手段,深查问题,彻查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减存量、绝增量”,坚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请各专业委员会分别于527日、628日前报送执法典型案例。

(三)督查评估、巩固成果阶段(71-831日)

安委会组织若干督查组对各乡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综合督查,对隐患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各乡镇、各专业委员会91日前报送大检查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员工岗位责任五方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核查到位。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明确的工作重点内容与责任分工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所属行业领域检查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主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沟通,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三)广泛深入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广播等各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意义、内容和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举报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要实行重奖。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强指导和改进,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

(五)严肃追责问责。在大检查中,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将严肃追究属地、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上追一层。


联系人:邹红军 联系电话:0792-6332510

邮 箱:hkxyjj@163.com


附件:1.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领域表

2.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

3.属地部门检查情况表





附件1

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领域表


序号

专业委员会

重点行业领域

牵头部门

1

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

非煤矿山

县应急管理局

2

危险物品安全专业委员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县应急管理局

3

工业制造安全专业委员会

工贸

县工信局

县高新园区

县应急管理局

4

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建筑施工

住建局

5

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道路运输

县交管大队

6

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

水上交通

县港口航运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

7

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

消防

消防救援大队

8

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

城镇燃气

住建局

9

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

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管局

10

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

旅游

县文广新旅局

11

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

商贸

县商务局

12

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

校园

县教体局

13

农林牧渔安全专业委员会

农林牧渔

县农业农村局

14

能源安全专业委员会

能源(电力)

县发改委

附件2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

序号

自查内容

具体项目

法律依据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查人员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成立安全机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2.自查企业是否按照所属行业和规模配备专职并可以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自查企业是否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4.自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2

查责任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自查企业是否投入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自查企业职工是否遵守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查企业对发包和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是否管理到位;

5.自查企业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6.自查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情况:(①责任人员是否知晓生产班组长和岗位员工的9项安全生产责任;②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③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并确保安全投入;④建立并运行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⑤落实安全风险告知、安全作业确认及人防物防技防措施;⑥明确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落实特殊作业现场监护;⑦明确并落实应急处置核事故处理要求;⑧车间主任履行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执行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情况。

7.自查是否对重点作业、重点环节、重点设备、重点物品、重点人员等重点管理的点列一张责任到人的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3

查制度体系

自查企业是否建立:

1.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4

查监督考核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和部门年度考核;

2.自查企业是否发挥工会或员工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3.自查企业是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5

查风险辨识管控

1.自查企业是否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分级管控,并建立管控责任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单位和管控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具体的管控措施;

2.自查企业是否绘制安全风险“一牌一图三清单”和设置安全风险告知;

3.自查企业是否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自查企业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5.自查企业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自查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6

查隐患排查治理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是否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是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2.自查企业是否登录注册和使用《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两个15天”要求上线运行;

3.自查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企业是否有隐患报告和处理记录,是否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是否形成闭环;

4.自查是否掌握所涉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自查,并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自查表并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重大隐患清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7

查特殊作业管理

1.自查企业各类特殊作业是否经过严格审批,办理作业票,作业票应符合国家标准;

2.自查特殊作业前,是否对涉及的作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3.自查企业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具;

4.自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并清楚作业职责、安全事项和有应急处置知识和救援能力;

5.自查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防范措施后再作业;

6.自查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自查是否针对重点作业制定安全管理自查表、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8.自查企业全员是否知悉重点作业风险点、风险管控及处置措施情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8

查应急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自查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编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3.自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自查员工应急处置是否做到应知应会。

5.自查“八问假设”工作法落实情况(①企业是否了解“八问假设”工作法;②是否能回答“八问”;③是否根据“八问”落实了防范措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9

查“三违”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反“三违”规章制度;

2.自查企业是否及时纠正、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3.自查企业是否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4.自查企业是否开展习惯性违章行为排查整治,是否考核奖惩到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10

查安全培训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和安全培训经费预算;

2.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自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并核查证件的真实性;

4.自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并核查证件的真实性;
5.
自查企业是否有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记录;

6.自查每班班前是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交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附件3

属地、部门检查情况表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项目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全面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与现状的符合情况

1.核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评价专篇;

2.核查企业是否有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3.核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核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是否与现状相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

全面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情况

1.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2.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是否按期换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

全面核查重点管理到位情况

核查企业是否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说明;

11.工作人员的应急措施掌握;

12.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情况(写明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

13.全面检查企业对发包和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管理情况,是否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承包和租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全面核查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存储状况

1.核查企业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有检维修记录;

2.核查企业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保留说明书;

3.核查企业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核查企业数据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5

全面核查特殊作业管理的到位情况

1.核查企业是否有特殊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核查企业特殊作业是否办理作业票,作业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责任人按程序签字确认;

3.核查企业作业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

4.核查是否针对重点作业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5.核查企业全员是否知悉重点作业风险点、风险管控及处置措施情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

全面核查安全培训、人员资格持证情况

1.核查企业的安全培训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否按计划实施;

2.核查企业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和支出项目,是否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预算并按预算投入和使用;
3.
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高危行业)或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并核查证件的真实性;
4.
核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核查证件的真实性;

5.核查企业的安全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包括培训的时间(课时)、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核查抽考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全员培训、四新(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培训、转岗培训;

6.核查每班班前是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交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

全面核查应急管理情况

1.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应急救援组织;

2.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企业是否有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核查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演练,是否有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4.核查“八问假设”工作法落实情况(①企业是否了解“八问假设”工作法;②是否能回答“八问”;③是否根据“八问”落实了防范措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8

全面核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1.核查企业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2.核查企业是否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3.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4.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体系是否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处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

5.核查企业是否公示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是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全面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安全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安全费用提取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安责险购买情况

1.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职文件。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企业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到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是否编制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专户核算,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情况;

3.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和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核查企业是否购买工伤保险;

5.核查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核查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情况:(①责任人员是否知晓生产班组长和岗位员工的9项安全生产责任;②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③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并确保安全投入;④建立并运行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⑤落实安全风险告知、安全作业确认及人防物防技防措施;⑥明确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落实特殊作业现场监护;⑦明确并落实应急处置核事故处理要求;⑧车间主任履行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执行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情况。)

7.核查是否对重点作业、重点环节、重点设备、重点物品、重点人员等重点管理的点列一张责任到人的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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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

1.核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达标企业是否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正常运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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