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湖口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湖口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30号)《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赣安监管办字〔201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四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所在设区市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涉嫌参与瞒报的,可以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等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
(二)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以掘代采,隐蔽作业、逃避监管,以及从事各类非法违法小作坊、“黑窝点”的。
(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没有获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下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采取了相关措施;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按本单位相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
(五)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举报渠道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县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邮箱:hkxyjj@163.com。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给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对举报事项应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十四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查处。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八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第十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二十一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每年安排50万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用于支付县级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口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安字〔2018〕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