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九江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驻县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以及民兵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指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县防指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县人武部部长任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下列部门组成: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委、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湖口海事处、县供销社、电信湖口分公司、移动湖口分公司、联通湖口分公司、国网湖口县供电公司、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其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防指办公室主任。
2.1.2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县人武部为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不列入成员单位。将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县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驰援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购置、保管、调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县内工矿企业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县属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运行管理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库报汛及汛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县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的排涝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卫等工作,打击一切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县委组织部:负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并参与防汛纪律督查,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评选。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县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县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县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牵头制定灾后重建工作方案,负责重大项目及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申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所需砂、石料等防汛物资供应。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的市政园林设施防洪、防台风安全以及环境卫生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交通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的督促、检查。协调抗洪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
县公路局:负责保障防汛应急通道的畅通。应急期负责组织安排低洼、进水重点路段道路抢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和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城区排涝管网等基础设施疏浚和城区内涝防治工作,做好汛期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水毁工程修复。由应急管理局协商水利局提出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后,由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和防洪排涝、抗旱用油的供应。
县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县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县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排涝明渠、管网等基础设施疏浚工作,督促指导园区企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紧急时期组织园区企业对沿江圩堤进行巡堤查险,协助进行圩堤排险加固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发布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特别是要发挥好湖口县电视台、湖口发布等媒体平台的作用。
县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港口码头设施设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内河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船只的优先通行、港口码头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
九江市海事局湖口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所辖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指导汛期通航秩序监管和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江、湖、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船只的优先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县供销社: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信息采集服务工作。
湖口县水产集团:负责所辖水产场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代表市水文部门参与县防指防汛抗旱会商;承担水、雨情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墒情监测、分析,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承担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电信湖口分公司、移动湖口分公司、联通湖口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根据县防指要求,发布重大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国网湖口县供电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在汛期分别承担走访慰问、联络青年突击队、动员和组织妇女参与防汛、负责防汛抗旱物资捐赠等工作职责。
2.1.4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管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乡(镇、场)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制定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统计。
2.1.5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新闻发言人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3.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湖口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气象、水文、地质灾害,分析水情、雨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预报预警,负责水利工程、航运枢纽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湖口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九江市海事局湖口海事处、县港口航运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水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政府办组成,县纪委任组长单位。负责对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市海事局湖口海事处、移动湖口分公司、电信湖口分公司、联通湖口分公司、国网湖口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县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县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2.2 县防汛抢险救灾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当应急响应等级提升至Ⅱ级及Ⅱ级以上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成立县防汛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并由县委书记担任总指挥,负责督促上级防指、县防汛抢险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指示精神的落实,负责协调调度全县防汛抢险救灾有关问题,负责上下沟通联络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预警,并对外发布全县汛情灾情通告,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调度,负责组织各指挥长定期会商相关事宜。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可将总指挥部前移至抗洪前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纪委应分别安排人员合署办公。同时下设分指挥部,分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分别负责重点地区、圩堤、水工程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3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中心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在县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县防指成员组成要求相对应的相关部门和乡(镇)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乡(镇)防办]与水务站(堤管站、水管站)合署办公。当水旱灾害发生时,按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城区、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城区、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结构,由分管的县委、县政府领导任指挥长,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高新园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任副指挥或组成人员。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万亩以上圩堤、中型以上水库(简称“四湖两库”)、县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和在建(跨汛期)重点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等,在防汛应急期间,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分指挥部、排涝抢险指挥所,分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6 组织指挥体系


城区、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湖两库”等
防汛抗旱分指挥部
乡(镇)
防汛抗旱指挥部
大中型企业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所
县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排涝抢险指挥所
施工单位专业
防汛抗旱指挥所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本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2)水情分析、预测预报工作由县防办及时与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下游局(南京)九江分局、九江水文局和鄱阳湖水文局联系提供,并根据相关规定发布警戒水位、保证水库等。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台风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指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当重要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一般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要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镇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镇抗旱预案等。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进入汛期后,定期组织气象、水文、水利、应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主要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在平稳期,每月定期会商一次,分析研判防汛形势并部署防汛工作。进入应急期后,会商制度参照应急响应规定执行。
3.2.2 防汛检查
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和重点开展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组织检查。
各级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开展自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洪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利、气象、应急、交通、住建、城管、通讯、电力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水库、河道、泵站等管理单位,铁路部门的桥涵等工程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3.2.3 江湖洪水预警
(1)当江湖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定程序执行。
(2)县、乡(镇)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联系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4 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乡(镇)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乡(镇)、村应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指挥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县、乡(镇)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乡(镇)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乡(镇)防指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县、乡(镇)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湖库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湖库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总指挥审定并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防指负责全县范围内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县防指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2)沿江沿湖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5)县城或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6)按照省防总、市防指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2)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县防汛抗旱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每天进行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和部门参加。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防指和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省防总、市防指报告,请求指导和支援;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县城或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重要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乡(镇)发生特大干旱,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6)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2)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县防汛抗旱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每天进行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参加。
(3)县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挥、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防总、市防指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一般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重要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某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5)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6)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每两天会商一次,主要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湖口段及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一般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重要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多个(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或某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5)县城发生轻度干旱;
(6)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省防总、市防指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议,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每两、三天会商一次,主要成员单位参加。
(3)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县、乡(镇)防指将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由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一旦达到IV级应急响应,经县防指会商并下达指挥长令或指令后,明确重点江、湖圩堤的巡查责任单位及巡查标准。巡查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驻堤开展巡堤查险工作。巡查责任单位具体安排参照防汛应急期下发的责任段划分文件执行。
(3)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县、乡(镇)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施,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生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居民委员会、社区)或部门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县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滨江沿湖地区要加强重点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县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并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地区,当地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市容执法等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县、乡(镇)人民武装部组织驻地部队、民兵应急抢险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乡(镇)防指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生警报,同时按权限立即将突发事件上报。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动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防指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行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资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小型圩堤。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区、工业园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7.1 长江沿岸地区
我县长江沿岸地区是城区和重要的工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涉及建设堤、天灯堤、牛脚芜堤、黄茅堤、长棉堤和砂洲堤。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2.50米(设计洪水位)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防洪安全。同时加强排涝泵站维护保养,确保不发生严重内涝。
4.7.2 鄱阳湖地区
我县鄱阳湖地区涉及双钟圩、南北港圩、泊洋湖圩、造湖圩、小桂港和泊口圩等。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2.50米(设计洪水位)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保护县城的双钟圩的防洪安全,同时加强城区排涝泵站的维护保养,确保不发生严重内涝。“低水种养、高水还湖”的单退圩堤,万亩以下圩堤(泊口、小桂港等)按抗御湖口站水位20.50米时的相应水位、万亩以上圩堤(南北港、泊洋湖、造湖等)按抗御湖口站水位21.68米时的相应水位,超过此水位时实施进洪蓄水。
4.7.3 重点水库
由县防指调度的殷山水库、马迹岭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可考虑炸低溢洪道底板或在适当地方开挖非常溢洪道泄洪,同时将涵管(隧洞)闸门全部打开协助泄洪。炸低溢洪道底板或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必须经县防指同意并报省防总和市防指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是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应事先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
由乡(镇)防指调度的小型水库参照上述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区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县、乡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 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受灾标准
4.13.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共同派慰问组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县2/3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全县因一次性灾害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3亿元以上。
4.13.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全县1/2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全县因一次性灾害死亡人数在2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0.7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2亿元以上。
4.13.3 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4.13.4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3.5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县防办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后,尽快向县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6 各乡(镇)防指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融媒体中心会同县防汛办负责人审定;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地方相关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4.5 县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4.6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县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乡(镇)和部门、干群投入抗洪救灾工作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民兵等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等。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的信息畅通。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c.调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队伍,由本级防指和工管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向上级防指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或送水车辆送水,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国网湖口县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乡(镇)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乡(镇)、村组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县、乡(镇)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运输、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县和乡(镇)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依靠市防指建立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乡(镇)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县、乡(镇)两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完善我县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湖口段、鄱阳湖和县境各中小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要加强水上操作训练和搜救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订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量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
强度 |
H |
10≤H<25 |
25≤H<50 |
50≤H<100 |
100≤H<250 |
H≥250 |
(2)临界雨量:指在该流域或区域内,降雨量达到或超过某级或强度时,该流域或区域发生溪河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时的降雨量。临界雨量是降雨引发山洪灾害的限值,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及区域内的径流观测资料,根据本地区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等确定。
本区域可能发生山洪的临界雨量值确定为100毫米。
县山洪系统雨量监测站临界雨量表(样表)
|
监测站 |
准备转移雨量 |
立即转移雨量 | ||||
|
持续时间 (小时) |
雨量值 (毫米) |
持续时间 (小时) |
雨量值 (毫米) |
持续时间 (小时) |
雨量值 (毫米) | |
|
1 |
30 |
3 |
50 |
6 |
100 | |
|
说明:持续时间(小时)是指拟定的临界值设定的降雨持续的时间。如:3小时 降雨达50毫米进行警戒预警,或6小时降雨达80毫米进行警戒预警。 | ||||||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江河湖库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县防汛指挥部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旱期过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