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股典型案例
九江市某某有限公司(外包单位)违规登高作业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类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九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违规登高作业违法案
三、基本案情:2025年6月25日,湖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九江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九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正在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朱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证从事相关作业。
四、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26号“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裁量阶次A:“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湖口县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九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