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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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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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首次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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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首次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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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过校验期6个月内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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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 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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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 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 管理档案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 生管理档案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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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 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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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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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 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 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四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 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 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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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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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六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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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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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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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 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 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 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 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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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 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 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 不实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 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 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 权益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 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按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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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 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 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 订)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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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 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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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七条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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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二)从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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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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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三)减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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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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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技术开展脱毛、水光针等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医疗美容项目。 |
首次发现,态度积极配合,回访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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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医师使用医疗技术开展脱毛、水光针等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医疗美容项目。 |
首次发现,态度积极配合,回访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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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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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劳动者从事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无职业禁忌,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四)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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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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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 |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
现场教育、回访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