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2-0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205-0202-2019-0036

关于认真做好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04 00:00 责任编辑:湖口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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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卫生院、双防所,各有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省卫健委《关于认真做好我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卫妇幼字[2019]5号)和市卫健委《关于认真做好九江市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九卫妇幼字[2019]10号)精神,现将做好我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建立完善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工作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12-30月龄儿童健康检查、3-6岁儿童检查服务时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二)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工作,0-3岁儿童检查眼睛是否异常,4-6岁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并按照《服务规范》要求记录检查结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其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对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应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并追踪随访。

  (三)县儿童健康集中管理中心,要切实承担起辖区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业务指导工作,组织眼科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四)各乡镇要在“六一”儿童节期间,集中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活动。在提供服务时,要悬挂视力保护横幅标语,做好儿童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近视防控措施。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邀请政府领导参与视力检查活动。

  二、建立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一)各乡镇卫生院、县妇保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在辖区内0-6岁儿童建立健康档案中增加或完善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等视力健康档案内容。

  (二)加快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实现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优先建立电子化的6岁组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三)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视力检查环境适宜、幼儿安静有序、支持配合到位,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适时将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相关数据信息移交教育机构。

  三、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一)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做好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全国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向上级妇幼保健院上报。依托全国妇幼卫生年报,在《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健统53表)中新增“0-6岁儿童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等统计指标,“0-6岁儿童数”使用原年报报表中“7岁以下儿童数”。

  (二)各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每年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将辖区内相关数据汇总后按照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准确。各单位要对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汇总统计,其中辖区内6岁儿童近视率以疾控系统开展的学生近视监测结果为准,强化分析利用,科学推进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四、加强培训和监督考核

  (一)我委将从县直医疗机构遴选组成县级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专家组,主要为全县0-6岁儿童保健和视力检查的方案制定、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调研指导等提供技术支持。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县妇幼保健院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举措,每年“六一”期间要开展一次集中性的眼保健和眼检查活动。

  (三)0-6岁儿童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立情况已纳入各级考核体系,要求自2019年起,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县卫健委将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不好的,将予以通报,并计入年度卫生健康目标考核。

  五、保障工作经费

  合理安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0-6岁儿童健康集中管理工作经费,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档案完整性,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统计指标解释                         

                              2019521

 

  附件:

统计指标解释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0-6岁儿童人数。

  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三、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的总人数。

  四、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或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具体参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五、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者,被判定为视力不良的总人数。

  六、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 期限内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七、6岁儿童指满6岁不满7岁者。

  八、0-6岁儿童即为7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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