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6442

湖口县群众文艺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5-10-22 16:49 责任编辑:湖口县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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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加强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好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持续推进“文旅活县”战略,从“知民情”“应民情”“聚民心”的文化维度出发,以加强对群众文艺团队的管理、充分发挥群众文艺团队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为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团队,是由县文化馆、非遗中心(具体负责与非遗相关的群众文艺团队)或各乡(镇)文化站进行业务审核,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核批并备案登记的非营利性文艺组织(包括各类业余剧团、合唱团及其他文艺团队)。

第三条 文艺团队必须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的要求,以文艺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承优秀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经常在湖口县区域内从事公益性演出活动。不得以文艺演出的名义,从事与社会管理相违背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团队建设。文艺团队须有相对固定的人员、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团队备案

第五条 根据团队规模,将群众文艺团队分为小型(20人以下)、中型(20—50人)和大型(50人以上)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群众文艺团队按照自愿原则,由乡镇或社区推荐、团队自荐等,经县文化馆、非遗中心或各乡(镇)文化站审核同意后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登记备案,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群众文艺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组织结构稳固,有相对固定活动时间及活动场所,能定期组织排练、长期开展活动;

2.团队成员10人以上,并有1-2名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具有正常参加活动的健康水平;

3.团队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发展能力,能不断提升团队影响力和业务水平;

4.团队能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每年能根据县文化馆、非遗中心和乡(镇)文化站工作安排,参加各类文化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隶属文化馆(站)认定予以解散,并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撤销登记。

第九条 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或下年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发展的范围。

三、团队管理

第十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为各文艺院团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县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县文化馆、非遗中心协助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全县文艺团队进行管理、指导、培训和扶持。各镇(街)文化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文艺团队。

第十一条 县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负责对文艺团队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每年对各文艺团队进行业务考核。

第十二条 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十三条 文艺团队应积极参加县文化馆、非遗中心和乡(镇)文化站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本县和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事和活动。各文艺团队参加上述活动,由活动的组织者解决化妆、交通和工作餐等基本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各文艺团队作为湖口县文化文艺志愿服务小分队,自主开展进基层公益演出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自主开展的各类公益演出活动每年不少于5场。鼓励各文艺团队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提倡每年新创作文艺作品。允许各文艺团队开展带商业性质的有偿演出,但要坚持合理、合规的原则,形成良好的文化传播氛围,不得形成恶性竞争。各文艺团队自主开展的公益演出和带商业性质的有偿演出,事先均需向县文化馆报备。每月月底向县文化馆提供本月开展活动情况,包括每场演出时间、地点、节目单,参演人员名单和演出现场照片(每场不少于5张)等资料。

四、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由县文化馆将各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演出质量、参与完成地方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演出任务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初审,集中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十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建立长效机制,由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群众文艺团队的制度建设、活动开展、精品创作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分为“优秀团队、合格团队、基础团队”三个等次。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团队相应的资金奖励或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被选调到市级及以上进行交流演出、参赛获奖的团队,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对新创作的文艺作品进行专审,对能够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反映新生活、新面貌、新风尚,特别是反映湖口县经济社会发展新气象较好的现实题材,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为一体的优秀文艺作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创作奖励扶持。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群众文艺团队日常运转、文艺人才培训、文艺设施和设备的更新,以及参加县文化馆、非遗中心和乡(镇)文化站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除基本费用之外的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审人员:张腾、彭剑、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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