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24〕20号)、《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24〕5号)和《关于湖口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县教育体育局更名等事项的批复》(九编办字〔2026〕6号)以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口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文物局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影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影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和体育 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和体育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规划、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全县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培养绿色经济、培育绿色功能,管理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电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对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对外及港澳台 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文化走出去。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督查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电视剧行业创作生产管理,研究拟定管理办法并监管实施;负责对全县电影放映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性人才工作,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管理“名家”工作室,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开展文艺创作,抓实“人才兴文”战略。指导文化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县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指导实施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六)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并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推动公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县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安排各类赛事。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执行体育产业政策,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体育宣传和体育科研工作。
(十八)指导体育总会等各类社团组织工作,对从事体育活动的各类组织、团体、协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申报、审批。
(十九)统筹管理本部门体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体育项目 经费、体育设施基建投资的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本县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的援助。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全县文旅体融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起草重要报告和规章、规范性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效能建设。承担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 拟定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干部档案管理、精神文明、节能减排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协调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体育项目和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协调调研工作,承担局信用体系安全工作;承担文化、广播影视、旅游、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旅游、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协调落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制定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负责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窗口审批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援助、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二)文化和文博股。拟定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非物质文化文博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制订文化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居)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承担文化创新发展。负责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送文化下乡活动,负责全县文化发展考核工作,负责文化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申报、确认和建立名录等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法规、规章;拟定全县文物事业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文件,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监督、检查、指导文物维修工程,参与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协同房产、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基本建设中发现和出土的地下文物事宜;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行业、民办博物馆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和资料的科学管理工作;指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协助做好文物拍卖及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监管。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拟定全县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以上水准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组织、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演出、科研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文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剧院和民间剧团建设,指导、管理全县专业文艺演出机构。组织开展全县专业艺术人员业务培训。负责送戏下乡活动,负责“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的开展、统计、上报工作。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负责全县文艺发展考核工作。
(三)广电体育股。拟定广电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拟定广电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负责数据平台、政务网站、新媒体、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和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监测监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电影放映工作的宣传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对全县电影放映市场进行监管;协助电影公司开展送电影下乡活动。监测全县广播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络的传输效果,指导装备技术提升,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指导工作;组织推进三网融合、广播电视 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舆论导向和内容质量进行监听监看;规划、指导和扶持全县广播电视艺术生产工作;负责广电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广电宣传栏目、节目的评比和创新创优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和应急广播“村村通”建设,负责广播电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落实执行《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全县体育民生工程,农民体育场所规划和建设;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工作;负责体育骨干技能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指导、推动农村体育、社区体育、机关体育、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负责主导、引导、指导全县群众体育活动;拟定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统筹协调重大赛事的竞赛组织和参加全省各类比赛;负责湖口县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协调各运动队项目的训练管理及少儿体校训练、各类体传校业余训练指导工作;负责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参与制定教练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裁判员管理工作以及各项目三级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审批工作;负责拟定体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以及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负责抓好青少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工作;负责拟定本系统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贯彻落实好国家、省级、市级优惠扶助政策;按时完成中央、省级、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对外开放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督促检查场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并引导各地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整合并盘活现有体育场馆资源,有效降低场馆的闲置率,确保人民群众运动健身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享受;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加强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GB)标准,加强对季节性经营性游泳场所的例行安全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经营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运行安全;负责监督、制止、打击非法侵占、破坏、挪用体育场馆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教练员的职称评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负责体育工作和重大体育活动、赛事的公告和宣传报道,发布重大体育新闻。
(四)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股。负责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保护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全域旅游、重点旅游区域、乡村旅游、线路规划建设;拟定旅游市场、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协助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协助落实行业标准与旅游安全要求,做好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培训和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全县文旅体融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推动争资争项工作,开展文旅体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系、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如下:
党组书记张腾: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党建、招商引资、人事编制。
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剑:分管财务、文化和文博股、广电新闻出版股、信访、维稳、非遗传承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演艺公司、电影公司。联系网络公司、融媒体中心、新华书店、农林水口、科教文卫。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杰:分管资源开发股、旅游、发展改革、产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协会等工作。联系工业交通口、县旅游总公司、文旅集团。
单位负责人:张腾
联系电话:0792-6336095
联系地址:湖口县石钟山大道3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