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 号)和《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19〕1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规划、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培养绿色经济、培育绿色功能,管理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市场发展,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文化走出去。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报刊出版活动(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管工作;负责本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负责驻县记者站的监管;负责联系、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农家书屋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负责全县数字网络版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五)负责电影放映市场和电视剧行业创作生产管理,研究拟定管理办法并监管实施,管理全县电影放映市场。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性人才工作,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管理“名家”工作室,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践行爱国奋斗精神,抓实“人才兴文”战略。指导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县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指导实施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许可服务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起草重要报告和规章、规范性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效能建设。承担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拟订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干部档案管理、精神文明、节能减排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协调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项目和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协调调研工作,承担局信用体系安全工作;承担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协调落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制定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负责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窗口审批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援助、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二)文化和文博股。拟订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非物质文化文博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制订文化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居)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承担文化创新发展。负责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送文化下乡活动,负责全县文化发展考核工作,负责文化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申报、确认和建立名录等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文物事业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文件,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监督、检查、指导文物维修工程,参与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协同房产、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基本建设中发现和出土的地下文物事宜;检查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行业、民办博物馆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和资料的科学管理工作;指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协助做好文物拍卖及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监管。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三)艺术股。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以上水准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组织、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演出、科研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文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专业艺术剧院和民间剧团建设,指导、管理全县专业文艺演出机构。组织开展全县专业艺术人员业务培训。负责送戏下乡活动,负责“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的开展、统计、上报工作。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负责全县文艺发展考核工作。
(四)广电新闻出版股。拟订广电、新闻出版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新闻出版市场经营和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拟订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负责数据平台、政务网站、新媒体、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拟订新闻出版(版权)业的发展规划、调控目标、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报刊出版活动(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管工作;负责本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和驻本县记者站的监管;负责指导、监管民办出版机构工作;负责全县农家书屋的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版权)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受理新闻出版发行单位、印刷企业的设立申请及年检工作,受理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和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监督管理全县软件正版化工作;归口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负责全县数字网络版权监管工作和著作权法的宣传培训,调解著作权纠纷和开展版权登记资助等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电影事业、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和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监测监管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的宣传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放映机构;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送电影下乡活动。监测全县广播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络的传输效果,指导装备技术提升,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指导工作;组织推进三网融合、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舆论导向和内容质量进行监听监看;规划、指导和扶持全县广播电视艺术生产工作;负责广电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广电宣传栏目、节目的评比和创新创优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和应急广播“村村通”建设,负责广播电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五)旅游和产业发展股。承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保护和科技创新,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乡村旅游、休闲旅游发展;制订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协调推动指导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质量监管、旅游发展考核工作。监督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参与重大旅游项目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及入境游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和产品的推广营销工作;承担策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审核并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拟订旅游市场政策、规范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全县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国家制定的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在我县的监督实施。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的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旅游产业项目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负责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产业相关统计、分析与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档案。推进文化、旅游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推进文化旅游市场发展。联系、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 8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股级职数 5 名。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如下:
党组书记张腾: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党建、招商引资、人事编制。
局长辛正一:协助党组书记主持党务以外全面工作,分管审计、统计、行政审批、营商环境、考核考评、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兼任县“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分管局办公室,联系政法口。
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剑:分管财务、文化和文博股、广电新闻出版股、信访、维稳、非遗传承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演艺公司、电影公司。联系网络公司、融媒体中心、新华书店、农林水口、科教文卫。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杰:分管资源开发股、旅游、发展改革、产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协会等工作。联系工业交通口、县旅游总公司、文旅集团。
单位负责人:辛正一
联系电话:0792-6336095
联系地址:湖口县石钟山大道3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