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口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县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标准,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本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贯彻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本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七)审查全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全县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八)组织指导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全县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分析研究,提出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并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对全县国民经济进行核算和分析;负责局机关政工、人事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及事务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对全县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并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负责《湖口统计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和《湖口统计提要》的编发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服务业、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等专业的统计调查及有关普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指导与各种普查、专项统计调查相关的统计基础工作和人员培训。
(三)工贸投资股。组织实施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监测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机关党群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湖口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