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083

关于印发《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28 10:00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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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确保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方案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管网、检查井、清扫井、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终端处理设备、厌氧池、人工湿地等及其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监控设备、监控平台等。

第三条 方案适用于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管理对象为按法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权并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机构。

第五条 监管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组织管理、硬件配备、日常运维、质量保障以及故障处置等内容。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培训、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日常巡查、故障处理、档案收集等相关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备专业运维技术人员负责运维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配备运维总负责人1名(2)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不少于1名(3)监控平台及资料信息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4)专业维修人员不少于3名(5)电工不少于1名(持证上岗)(6)污水检测人员(有资格证书)不少于1名(7)各行政村巡查、维护人员根据运维工作量确定。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中心和水质检测实验室。同时配备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专用设备,常年备有充足的各种耗材备品、备用整机和关键部件,能确保备品备机及时更换。    

第八条 运维单位要建立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信息库。主要内容为项目信息资料和队伍人员资料。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工程验收移交资料、终端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受益农户基本情况、日常运维巡查资料、故障处理资料、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等。队伍人员资料,包括管理人员资料、运维人员资料、巡查人员资料等。    

第九条 运维单位要定期开展终端处理设施的水质水量检测。对终端设施每个月检测1次,检测内容包括进出水水量及水质,水质检测指标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至少开展1次现场站点、管网、检查井的巡查养护,按要求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装置、人工湿地等)、监控设施(流量计、视频监控、动力设备状态监控、数据采集传输仪)和监控平台(系统软件、硬件等)进行检查、测试、清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设立并公开应急投诉电话,能够及时响应公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投诉,对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发现、书面送达以及运维工作群反馈的异常情况,要求在1小时内响应、运维人员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对一般故障要求24小时内恢复并正常运行,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故障,要求在72小时内恢复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运维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好各档案资料特别是日常巡查、故障处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总结,每月10日前,向相关乡镇及县生态环境局提交上一个月所有运维站点的运维情况报告。

第四章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单位的考核以所有农村生活污水设施为单位进行,县生态环境局和乡镇政府每半年对农村生活污水运维进行联合考核,原则上每年对纳入运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考核数不少于80%

第十四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考核得分见附表,得分90分(含)—100分为优秀,7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与运维费用支付挂钩,良好等次以上的按照合同价100%支付运维费用,合格等次的按照合同价90%支付运维费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合同价60%支付运维费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运维范围,却被省、市检查认定为运维不到位的终端,在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六章运维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的,运维单位即自行退出并终止合同。

(1)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运行维护不宜继续实施的

(2)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5)擅自停业、歇业超过15天以上的

(6)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不善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3次及以上。

(8)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服务,经级主管部门或乡镇通知整改累计3次仍不改正的。

(9)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或省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有新的调整时,本方案将按新要求重新修订。

第十九条 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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