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8-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2374

关于印发《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24 09:00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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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水生态环境,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湖口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管网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未建成的待建成后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乡镇为主、部门协同、服务外包、县级奖补”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运维管理规范,设施运行正常,出水达标排放”的目标。

第二章  运行维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明确管理机构和落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按照建管结合原则和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监督、考核。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不定期抽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同时,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护相关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管及考核。

第八条  各行政村配合乡(镇)管理部门履行本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职责,对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委托技术成熟的专业运维单位统一管理,各行政村安排专人配合日常工作。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井、化粪池的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及编号)和设施操作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在各行政村适当位置对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出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调节池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人工湿地(氧化塘)植物进行养护,死亡植物及时补植;

(五)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处理规模大于50m3/d(含)的每季度自行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

(六)健全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窨井与井盖完好,无污水冒溢;

(二)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隔栅池完好,杂物得到及时清理;

(三)水泵、风机运行良好,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等异常;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裂缝,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污水漫溢,主要设备运行正常,人工湿地(氧化塘)水生植物生长良好;

(五)污水处理设施的绿化带和生态湿地杂草得到及时清除;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耗电量统计表;

(二)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复印件;

(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五章  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县、乡(镇)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统筹50%,余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年初依据对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考核情况,将上一年度运行维护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乡(镇)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县生态环境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形成考核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县财政拨付运行维护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效果、检修维护、台账管理等,实行量化评分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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