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单位:
《湖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2022年9月18日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1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湖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此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2014年4月20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8.30通过,2007.11.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订,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3.24通过,2011.5.1施行;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3.19通过,2015.6.5施行;
(1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6)《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8)《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境外波及影响到本区域的,由企业排污或其他事件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等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控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及处置、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
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湖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湖口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组织、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5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引发等四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库储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类包括因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恐怖袭击类包括恐怖分子投毒、引爆危险物品引发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等。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湖口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湖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长为湖口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为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现场调查组、专家组等。
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专家组等。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领导机构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全县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体系规划。
(2)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进行决策,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工作。
(4)统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5)定期组织开展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
(6)组织开展应急善后处置及维护工作。
2.2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县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3)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报工作。
(4)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7)负责全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负责督导检查环境风险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环境应急演练、应急人员培训、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8)组织开展全县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环境风险源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一厂一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信息库,及时更新和维护网络视频监控平台。
(9)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10)建立湖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县领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
(2)县生态环境局:拟定环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影响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通报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邻县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采取预防措施;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应急中心和县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制定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3)县发改委: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提供灾害损失恢复规划和物资保障计划。
(4)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开展救火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公安交巡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域警戒,组织群众疏散工作,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
(5)县民政局:组织协调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的膳食等后勤保障工作。
(6)县财政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负责指导全县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自来水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风险防范及应急供水等保障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运输;组织保障区域道路交通的通畅;负责现场处置时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参与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9)县水利局: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所需的水文资料;负责应急处置时对水资源合理调度。
(10)县农业农村局: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等。
(11)县卫健委:组织、指挥和协调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12)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县融媒体中心发布预警信息。负责预警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维护和更新,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15)县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紧急调水工作。
(16)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7)县供电公司: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18)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园区及日常环境管理,储备园区所需应急物资,做好园区预警工作,协助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工作。
(19)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配合所属乡(镇)、社区居民的疏散撤离等。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聘请专家组,专家包含化工、监测、安全、水文等专业,主要来源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等技术人员,专家组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环境风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数量、存放地点以及该物质应急处理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响应措施建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人员的撤离疏散、公众保护措施、污染物的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清除等重大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5)提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建议。
2.5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提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建议,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确定:
(1)由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为县长,副总指挥为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2)由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为县长,副总指挥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3)由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为县长,副总指挥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4)由港口码头、内河河道污染物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为县长,副总指挥为县水利局局长。
(5)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为县长,副总指挥为县民政局局长。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公安交巡警等立即赶往现场,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小组
(1)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事故性质、类别、污染途径、影响范围等,明确防止污染扩散的程序;确定人员疏散方式等。
(2)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企事业单位监测机构配合。负责污染物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影响范围、变化趋势等。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内医院公共卫生专业机构配合。负责制定伤员抢救方案,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等。
(4)应急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相关企事业单位配合。负责组织调运事故救援、污染控制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膳食等后勤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主要负责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警戒维稳、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7)现场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恢复和重建的费用,提出处理意见。
(8)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确定,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环境风险监测监控,并及时将事件信息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主要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类事件的主要监测预警方式如下:
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在线监控平台,企业在线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联网;大气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系统;涉及重要风险源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安装水质自动监测仪及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及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
②由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登记;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企业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报警系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
③由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交运局负责):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日常巡查。
④由港口码头、内河河道污染物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交运局负责):水政巡查制度。
⑤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气象局、地震局负责):气象站自动发布公告。
(2)加强重点区域环境风险监管巡查。重点关注如下区域①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珍禽自然保护区;②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③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④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及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
(3)加强全县环境风险源摸底调查。对本区域现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适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排查隐患、限期整改。组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队伍和物资。按照“一企一档”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4)拓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①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②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获取并核实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③充分利用“12345”等举报热线,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突发事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当公安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告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应做好通报工作。
(6)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县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毗邻市县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长江、入鄱阳湖、入柘林湖、入赣江及修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长江、入鄱阳湖、入柘林湖、入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长江、入鄱阳湖、入柘林湖、入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预警发布及解除
(1)预警发布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县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发布III级预警信息时,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长或指定分管县长签发。
发布II级以上预警信息时,由县政府报上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长或指定分管县长签发。
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II级以上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2)预警发布内容及途径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方法。
②预警信息发布途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微博等互联网新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对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偏远地区,应当做好充分预警,及时组织警报器、宣传车或人员逐户通知,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3)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预警信息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预警信息解除。
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预警信息收集及发布: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监控监测,当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做好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信息发布,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应急措施,个人防护方法。
(2)人员准备:指令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地方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进入应急状态,县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物资准备: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做好各类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支持系统
(1)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等,实时提出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内容。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完善预警广播系统。建立健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并做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3)环境应急资料库。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数据库,重点针对大型企业储备应急物资,应急处置技术库,水环境、大气环境模拟技术等应急资料库。建立应急物资调用机制。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一旦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工作;
(2)一旦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III、II和I级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命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步开展信息上报工作,待上级人民政府到达后,配合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信息接报
县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向县生态环境局发出应急快报。县生态环境局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泄漏(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单位情况:名称、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
(4)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5)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9)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立即指派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的认定。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及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4.2.2内部信息报送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播和交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形成的信息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随着应急处理的进展而发生变化的信息。
4.2.3信息上报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要求向湖口县人民政府、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初报。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工作。
4.2.3.1信息报送内容
(1)初报
①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距离、人数等)以及受影响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②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③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④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续报
①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
②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③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即总结报告,包括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4.2.3.2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4小时内上报。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详细信息最迟在2小时内上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3.3信息报送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7所示。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性质、原因、污染物的种类和泄漏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省、县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应将伤亡人员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以规范格式向媒体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公众及媒体公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3IV级应急响应及处置
事故发生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3.1现场警戒与人员疏散
(1)现场警戒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安局组织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周边警戒和交通疏导工作。县卫健委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受伤人员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迅速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判断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信息后,立即将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等及时上报县政府。
(2)人员疏散
专家组据现场情况、污染情况,形成现场疏散情况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确定,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4.3.2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
现场处置方案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责任部门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要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扩散、蔓延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3.2.1由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和切断、污染范围及趋势确定、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和切断
①对未知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生态环境局迅速赶往现场,在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因子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结果排查区域及流域内可能导致污染的企业,确定污染源后,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②对已知排污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及趋势
县生态环境局应做好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至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周围情形复杂时,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污染物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程度与范围,确定拦截、洗消范围,判断污染物发展趋势。
(3)减轻与消除污染
针对污染物扩散情况,可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4.3.2.2由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由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排查事故原因和污染源、切断和控制污染源、确定污染范围、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排查、切断污染源
①对未知的事故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生态环境局迅速赶往现场,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确定特征污染因子。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特征污染排查流域、区域内可能导致污染的企业,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②对已知的事故单位:通过询问车间工作人员查找事故原因和污染源,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
县生态环境局应做好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洗消范围。
(3)减轻与消除污染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4.3.2.3由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确定污染范围、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
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县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
(2)确定污染范围
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污染范围和合理警戒区域。在现场勘察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周围的敏感目标,包括:3km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减轻与消除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专家的现场指导下,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泄漏、燃烧、爆炸等)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由当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力实施方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公路桥上或水源地附近时,应采取导流、阻隔等措施,避免对水体造成影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3.2.4由港口码头、内河河道污染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港口码头、内河河道污染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污染源排查、确定污染范围、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污染源排查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县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
(2)确定污染范围
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污染范围和合理警戒区域。在现场勘察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周围的敏感目标,包括:3km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减轻与消除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专家的现场指导下,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泄漏、燃烧、爆炸等),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公路桥上或水源地附近时,应采取导流、阻隔等措施,避免对水体造成影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3.2.5由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专家组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控制污染源、确定污染范围、减轻与消除污染等内容。
(1)控制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应迅速赶往现场,并通过采取对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如管理、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等)调查询问,或县生态环境局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等方式确定污染源,要求企业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切断污染源。
(2)确定污染范围
县生态环境局应做好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洗消范围。
(3)减轻与消除污染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洗消,并采用拦截、稀释、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4.3.3大气污染事件保护目标应急措施
(1)确定污染物扩散模式
污染处置组和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的性质、排放量、严重程度、可控能力、影响范围、风速风向以及大气稳定度等信息,确定污染物质的扩散速率。选用针对污染物的合适预测模型分析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影响程度。
(2)保护目标应急措施
污染处置组和专家组根据收集的资料、模型预测的结果开展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污染物泄露量小,容易收集或容易及时处理,迅速把污染控制切断在源头处。对于污染物泄露量大,不易控制,模型预测可能会超标的,应当一方面处理泄露的污染物,另一方面通知应急监测组对事故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监测。若监测结果超标,污染处置组和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类型确定防护措施和方法,同时上报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可能受影响的保护目标做好防范措施,必要时开展人员疏散,同时划定隔离区。
(3)基本防护措施
①呼吸防护:在确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应马上用手帕、餐巾纸、衣物等随手可及的物品捂住口鼻。手头如有水或饮料,最好把手帕、衣物等浸湿。最好能及时戴上防毒面具、防毒口罩。
②皮肤防护:尽可能戴上手套,穿上雨衣、雨鞋等,或用床单、衣物遮住裸露的皮肤。如已备有防化服等防护装备,要及时穿戴。
③眼睛防护:尽可能戴上各种防毒眼镜、防护镜或游泳用的护目镜。
④洗消:到达安全地点后,要及时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流动的水冲洗身体,特别是曾经裸露的部分。
⑤救治:迅速拨打120,将中毒人员及早送医院救治。中毒人员在等待救援时应保持平静,避免剧烈运动,以免加重心肺负担致使病情恶化。
⑥食品检测:污染区及周边地区的食品和水源不可随便动用,须经检测无害后方可食用。
(4)受影响区域人群疏散方式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严重影响周边保护目标的生命安全时,应当组织人员疏散,疏散时,遵循以下原则:
①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疏散通道出口通畅,应急照明灯能正常使用。
②明确疏散计划,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出疏散命令后,各应急小组积极配合好社会稳定组、医学救援组等小组进行疏散工作,主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现场有被困人员时,疏导人员应劝导被困人员,服从指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
③正确通报、防止混乱。疏导人员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群众消除恐惧心里,稳定情绪,使大家能够积极配合进行疏散。
④广播引导疏散。利用广播将发生事故的部位,需疏散人员的区域,安全的区域方向和标志告诉大家,对已被困人员告知他们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自制救生器材的方法。
⑤事故现场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疏散组人员采取必要的手段强制疏导,防止出现伤亡事故。在疏散通道的拐弯、叉道等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设疏导人员,提示疏散方向,防止误入死胡同或进入危险区域。
⑥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对财产和未撤离危险区的亲人生命担心而重新返回事故现场。必要时,在进入危险区域的关键部位配备警戒人员。
(5)紧急避难场所
①选择合适的地区或建筑物为紧急避难场所。
②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人人了解紧急避难场所的地址,目的和功能。
③紧急避难场所必须有醒目的标志牌。
④紧急避难场所不得作为他用。
(6)交通疏导
①社会稳定组应做好交通封锁和疏通工作,并及时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
②设置路障,封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防止车辆或者人员再次进入事故现场。
③社会稳定组配合好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进出现场自由通畅。
④引导需经过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行人临时绕道,确保车辆行人不受伤害。
4.3.4水体污染事件保护目标应急措施
当发生水体污染事件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产生的原因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措施有:
(1)应急监测组加强水体水质监测的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危机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污染处置组和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的性质、排放量、严重程度、可控能力、影响范围、水文参数等信息,确定污染物质的扩散速率。选用针对污染物的合适预测模型分析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污染处置组采用调水引流、人工增雨、设置围堰、投加药剂、水体增氧、藻类打捞等措施,缓解受损水体的水质状况。
(4)当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时,应急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5)应急保障组根据事件处置的具体要求做好必要的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工作。
(6)医学救援组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4.3.5应急监测
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为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监测项目
①对于已知固定污染源污染,可以询问当事人或从企业的应急预案等已有资料等中获得各种污染物信息等来确定监测项目;
②对于流动源污染,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运载记录或者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
③对于未知源污染,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件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件周边的居民、地理、气象条件及可能受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情况来确定监测项目。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意见。
(2)确定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根据事发时污染物的特征、泄漏量、泄漏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在监测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社会关注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确定监测范围。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距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长,监测范围越大。
(3)布设监测点位
采样点的布设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水文和地形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大气环境下风向或水环境下游)合理布点,其中环境敏感点、生态脆弱点、饮用水水源地和社会关注点也应布设采样点,上风向或上游适当布设对照点位作为环境背景参照。
(4)现场采样与监测
①采样防护。采样和监测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泄漏物的理化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毒口罩、耐酸碱防毒手套、防酸碱长筒靴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②采样量。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还需尽可能满足留样要求。
③采样频次的确定。主要根据污染状况、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件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来确定。距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越短,采样频次应越高。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有衍生影响则采样频次应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变化与迁移状况形成规律,以增加样品随时空变化的代表性。
④采样和分析方法。现场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现场监测仪器和分析方法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及记录工作。
⑤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监测快报等形式立即上报给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4.3.6物资调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该在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责任分工好突发事件性质、类型、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各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及需调用物资、设施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协调应急物资、设施的征用工作。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个人或单位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事故结束后根据损害评估和鉴定明确补偿制度和责任。
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4.3.7现场隔离与防护
针对不同事故类型、在不同隔离区域采取不同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1)由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及时划分事故隔离区和防护区,在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事故隔离区是以事故发生地为圆心,非救援人员不得入内,救援人员采取全身防护。根据泄漏物质的泄漏量及释放区域范围,该范围可在100~600m范围内,现场根据实际泄漏条件和气象参数及时修正。该区域边界设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事故防护区是在事故下风向,以人员防护最低距离划定矩形区域,该区域人员处于有害接触范围,应采取撤离、密闭住户窗户及其他通风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信通畅。根据泄漏物质的泄漏量及释放区域范围,该范围可在500~5000m范围内,现场根据实际泄漏条件和气象参数及时修正。
(2)由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水环境污染
根据事故污染情况确定水上禁止通行路段和交通管制路段。
水上禁止通行路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人员需穿戴防护装备、配备救援设备,开展处置工作。该路段通过设置投掷式或插入式标志牌进行现场警戒。
水上交通管制路段是在事故可能影响范围开展交通管制工作,在该范围内开展的应急监测采样人员需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该区域边界应设有明显警戒标志及警戒人员。
4.4III级以上应急响应及处置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命令,各成员单位依据III级响应流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人民政府到达后,配合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IV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III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指示宣布应急终止。
(2)相关责任主体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专业应急小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应急工作结束后,在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受难居民的临时救助工作。其他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做好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过程评价。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根据事故发展需要组织专家组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5.2次/衍生污染消除措施
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
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县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应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5.3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调查收集污染因子、污染类型和污染对象等资料,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途径初步确定损害范围。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从江西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后报送县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
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提出是否开展中长期评估的建议,对需要进行长期评估的,经报湖口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开展。
5.4责任追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湖口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调查结果,依据法律程序追究事故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5.5恢复与重建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如事故影响难以消除,需制订后续修复和重建计划,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建议由县生态环境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调用计划,依托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各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及实际需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主要包括个人防护、围堵和应急处置等类别,应急装备则可分为监测、围堵、预警、交通、通讯、急救及调查取证设备等。
6.2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与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手机务必保持24小时通畅。
6.3队伍保障
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专业救援人员多涉及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医疗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需重视专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多种途径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鼓励环境风险企业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实现一专多能。
6.4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湖口县环境风险信息库、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典型案例信息库、应急处置技术库、事故污染扩散模拟模型等,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建议湖口县开发湖口县环境应急系统建设,包括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信息,以及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存放点以及响应的应急处置办法。
6.5财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提出支出项目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县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县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环境风险企业,积极参与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广泛开展公众环境应急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等熟悉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环境风险现状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更新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