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2-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0607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2-10 10:25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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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当事人名称:金小平

身份证号码:330719********4217                        

地址:九江市湖口县舜德乡青竹村杨舍湾

湖口县舜德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我局反映向九江市湖口县舜德乡青竹村杨舍湾青竹堰鱼塘存在非法倾倒鸡粪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9日我局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经查金小平(身份证号:330719********4217)2025年分四次(10月3日、10月6日、10月10日、10月16日)从祝云刚(身份证:360426********3013)处购买4车鸡粪共计48吨倾倒至湖口县舜德乡青竹村杨舍湾青竹堰鱼塘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2025年10月2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1份(2025年10月29日)。证明:金小平向水体投放倾倒鸡粪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样情况;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2510074)及检测报告签收回执单。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9日在湖口县舜德乡青竹村杨舍湾青竹堰鱼塘金小平珍珠养殖水面机耕道入口旁取样检测结果COD为26mg/L、总氮为1.9mg/L,及检测报告收到时间;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祝云刚)1份、(2025年11月10日 金小平)1份证明:证明:金小平购买鸡粪用于肥水养殖的事实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委托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青竹堰鱼塘金小平珍珠养殖水面现场取样;

4、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资质、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证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符合要求;

5、鱼塘承包合同。证明:金小平对湖口县舜德乡青竹村杨舍湾青竹堰鱼塘的承包事实,其拥有该水面使用权;

6、金小平珍珠养殖水面实际负责人和农用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指认人身份;

7、汪晓飞、杨爱萍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金小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金小平)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金小平)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12月22日向我局报送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并于2025年12月30日在我局网站公示,按照《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检测报告显示水样检测结果COD26mg/L、总氮1.9mg/L,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水质为V类水体。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向V类或劣V类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2万-5万元罚款”的规定。及《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金小平)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金小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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