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BMOPN95F
地址:湖口县海山科技创新试验区新动能产业园B区9号楼
当事人:宋雪亮,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5年10月15日,九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剑行动交叉执法小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纸板桶、全纸桶及瓦楞纸箱正在生产。2023年8月取得关于《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化包装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九湖环评〔2023〕18号),2023年9月建成,2023年10月开始生产,现场检查时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的一套UV光氧化催化+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及占地10m²固体废物仓库、占地10m²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宋佳)1份,现场照片。证明: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纸板桶、全纸桶及瓦楞纸箱正在生产,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固废仓库和危险废物暂存间;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5日宋佳)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事实和原因;
3、《接受调查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接受调查人代表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4、《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化包装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取得了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必须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 施和一般固废仓库、危废暂存间才能投入生产;
5、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月报表(节选)。证明:企业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状态,开展了实际生产活动情况。
6、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入库单(节选)。证明:企业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状态,开展了实际生产活动情况。
7、九江沙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库单(节选)。证明:企业项目建成,进入正常生产状态,开展了实际生产活动情况。
8、电费发票(节选)。证明:企业用电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0、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企业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环评变更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6年1月7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已向我局报来《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并积极联系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5〕15号)后立即整改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在我局网站公示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以及积极联系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公司陈述申辩中不予行政处罚意见不予采纳。按照《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六条和《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环境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九环法字[2024]10号)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该企业环评文件类别为环评报告表且环保设施未建设,对上述条款处罚细则中,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A)30≤A<40( 处罚幅度A/倍),负责人(A)5≤A≤8(处罚幅度A/倍)的规定。及《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环境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九环法字[2024]10号)中关于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第5项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符合适用条件,减轻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以内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落实“三同时”制度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