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1-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0376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1-23 16:25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名称:江西江阀铸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若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7N97834J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海山五经路18号

2025年10月15日,九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利剑专项行动交叉执法小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在江西江阀铸锻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熔炼、抛丸等工序正在生产,生产时有废气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等 废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

2、现场查阅你公司环保相关资料,你公司2023年9月取得关于《江西江阀铸锻湖口军工海洋装备配套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九湖环评〔2023〕21号),2025年7月下旬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黄志翔)1份,照片共5张。证明:江西江阀铸锻有限公司熔炼抛丸工序正在生产,熔炼废气处理设施(汽旋混动喷淋塔装置)没有正常运行。且未按照《江西江阀铸锻 湖口军工海洋装备配套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中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黄志翔、2025年10月24日吴继华)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事实和原因;

3、6-8月电费缴纳账单及产品购销合同各1份。证明:该公司自7月下旬开始投产。

4、《接受调查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 查人代表江西江阀铸锻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5、《江西江阀铸锻湖口军工海洋装备配套铸锻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证明:该公司熔炼炉设备生产时, 配套的汽旋混动喷淋塔装置必须开启,环评批复要求,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 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6〕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6年1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深刻认识自身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上的问题和不足,积极进行整改于1月8日完成整改;你公司现所有员工均为原九江中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岗分流员工(平均年龄51周岁),为政府解决问题;并联系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减免。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5〕14号)后在2025年12月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在责改期内完成整改并积极联系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和《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环境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九环法字[2024]10号)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处罚幅度:20≤A<40,裁量标准(万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a<3 ,处罚幅度(A)/倍对单位:万20≤A<30。的规定。及《关于印发九江市生态环境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九环法字[2024]10号)中关于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第4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符合适用条件,实施从轻处罚的,可以在裁量档次内或裁量档次以下选择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