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权力运行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6719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5〕15号)

发布日期: 2025-10-21 14:25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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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名称:九江凯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9535C6T

地址: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0日,现场对省审计厅赴湖口县审计组审计你公司时反馈“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27日危险废物监管平台显示HWO3、HW06、HW08库存量分别为5.367吨、17.255吨、5.08吨,现场核实库存HWO3、HW06、HW08分别为0.86吨、9.255吨、0吨,相差17.587 吨。”问题进行核实,发现HW03 危险废物为过期药品、HW06危险废物为废有机溶剂、HW08危险废物为含油沾染物,外形包装分别为纸箱、铁桶、吨袋;调阅视频显示2025年7月23日危险废物(HW06)、26日危险废物(HW03)、27日危险废物(HW03、HW06、HW08)有出库,但是企业危险废物出库登记表均未记录,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30日郭和洲)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0日郭和洲)6份。证明: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7月23日危险废物(HW06)、26日危险废物(HW03)、27日危险废物(HW03、HW06、HW08)有出库,但是企业危险废物出库登记表均未记录,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符;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4日 郭和洲)1份。证明:你公司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基本情况;

3、2025年7月外来危险废物出库登记表。证明:2025年7月23日危险废物(HW06)出库、26日危险废物(HW03)出库、27日危险物(HWO3、HW06、HW08)出库未记录;

4、委托授权书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5〕1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结合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整改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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