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湖口县绿山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9MA374UU70D
地址:九江市湖口县武山镇埠堰村
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你养殖场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对你养殖场沼液存储池还林管道排口的废水取样,并委托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5年7月21日收到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2507028),显示沼液还林管道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数值为260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8日黄国弟)、《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7月8日)。证明:执法人员对湖口县绿山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沼液存储池沼液废水通向旱地果园管道排口的排水进行了现场取样;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3日黄国弟)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沼液废水通向旱地果园管道排口的排水超标的事实和原因;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2507028)及检测报告签收回执单。证明:养殖场沼液废水通向旱地果园管道排口的排水化学需氧量为260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化学需氧量限值200mg/L的规定;
4、湖口县绿山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湖口县绿山养殖场接受调查;
6、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资质、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提取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九江南大环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证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JND2507028)符合要求;
7、存栏量。证明:该养殖场常年存栏量;
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证明:旱地灌溉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限值200g/L);
9、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5〕1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常年存栏量(a)/头、万羽,该养殖场类别为猪:猪: a<500,处罚幅度处罚幅度(A)/万:0.5≤A<1,结合该养殖场存栏量为350头(母猪150头、仔猪200头),以及化学需氧量 260mg/L(旱地作物限值200mg/L)。”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